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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宜健犯故意杀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384号
抗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吴宜健,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
指定辩护人蔡文明,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宜健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金煌、连美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吴宜健没有提出上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聪伟、曾乐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吴宜健及其辩护人蔡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吴宜健与被害人林某明及吴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佛亭69号二楼北侧被害人林某明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当日上午,被告人吴宜健与被害人林某明聊天时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吴某见状劝阻并下楼抱来一箱啤酒,劝二人对饮言和。酒后被告人吴宜健愈加恼怒,认为受到被害人林某明的侮辱,遂萌生杀机。因担心吴某劝阻,被告人吴宜健敲破啤酒瓶,持剩余半截酒瓶威逼吴某退到房间外,然后将门锁上。吴某见劝架不成,无奈之下离开。吴某走后,被告人吴宜健将身有残疾欲开门逃出房间的被害人林某明推倒在地,抓起一个啤酒瓶,敲碎瓶底后,用尖锐的一端朝林的颈部捅刺。被告人吴宜健先后敲碎七、八个啤酒瓶,连续朝被害人林某明的颈部等处猛刺,致被害人林某明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吴宜健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1、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他和吴宜健、林某明在林某明的房间内吸食冰毒、喝茶聊天至凌晨4、5时,他因困倦而睡着。早上7、8时醒来时发现吴宜健和林某明在争吵,说单亲家庭之类的话,吴宜健觉得林某明在侮辱其很生气。为劝架他下楼抱了一箱啤酒上来,在喝酒过程中,吴宜健突然拿了两个酒瓶站起来,将其中一个酒瓶砸到窗户玻璃上,玻璃和酒瓶都砸破了,吴宜健的手也被割破流血。这时林某明上前询问是否自己招惹了吴宜健。吴宜健更加生气,将手中的另一个酒瓶敲碎,把他赶出房间并锁上门。他在门外听不清房内吵什么,只听见有窗户玻璃破碎的声音。由于无法劝架他就离开了,返回时见民警将吴宜健带走。他见林某明仰面躺在血水中,身上都是血。经吴某辨认照片,确认出吴宜健即“依健”,林某明即“依捌”。

2、证人郑某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12日13时左右,听邻居说租住他福州市仓山区佛亭69号民房的两个租户在吵架,他赶到时听见租房里有吵架声,便和村治安主任郑某光和高湖村的段警赶到现场。民警叫开门后,他见地上都是血和破碎的啤酒瓶,林某明浑身是血倒在地上。经郑某俤辨认照片,确认吴宜健是租住其二楼202房的租户,林某明是租住其二楼201房的租户。
3、证人郑某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0月12日13时左右,郑某俤跑来称其出租房内有人打架。他和段警赶到现场,听到佛亭69号二楼出租房内有打斗及啤酒瓶破碎的声音,房门口流出血水,他和段警推进门,见吴宜健浑身是血手持两个破啤酒瓶,林某明倒在血泊中一动不动。经郑某光辨认照片,确认吴宜健是凶手。
4、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根据理化检验,从死者林某明胃内容物及肝组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推断死者林某明生前曾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害人林某明系颈部被锐器多次打击致动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5、现场勘验提取笔录、照片,证实现场提取到可疑斑迹、酒瓶碎和吸管等。
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DNA字﹝2009﹞1077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⑴从案发现场提取酒瓶碎片1、6、8号上的可疑斑迹、现场提取的1、2号可疑斑迹以及从吴宜健胸口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上均检出人血,是林某明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0964720×1021。⑵从案发现场提取酒瓶碎片2、5、7号上的可疑斑迹、现场提取的3、4号可疑斑迹以及从吴宜健右膝上和裤子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上均检出人血,是吴宜健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7266592×1017。⑶从现场椅子上提取的吸管口上脱落细胞是吴宜健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7266592×1017。⑷从案发现场提取酒瓶碎片3、4号上的可疑斑迹及从吴宜健左脸上提取的可疑斑迹上均检出人血,不排除为林某明和吴宜健所留。⑸从现场桌面上提取的吸管口DNA检验获得混合STR分型,不排除为吴宜健和吴某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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