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赵洪贩卖毒品(2)
“摇头丸”共二三次,都是廖挺送到南平给他。他收到毒品后直接汇钱给“洪波”指定的银行账户。2008年4月25日中午1时许,廖挺从深圳带“K粉”1000克、“摇头丸”500粒在南平长富大厦给他。经杨某富辨认照片,确认苏赵洪就是“洪波”。
2、证人黄某美的证言,证实他因吸食“K粉”,经老乡介绍认识了“洪波”,“洪波”从深圳将“K粉”、“摇头丸”寄运到福州,由福州的合伙人、小弟再贩卖给别人。林昂是“洪波”的合伙人,廖挺、吴丽坤是“洪波”的小弟。他向“洪波”购买“K粉”时,“洪波”让他与福州的廖挺联系购买。有时廖挺不在福州,“洪波”让他与林昂联系购买,林昂又叫他向吴丽坤购买。他向吴丽坤购买二次毒品,其中一次是在2008年4月16日中午,在华林路“台湾饭店”对面以每克18元购买了“K粉”1000克。他收到毒品后,汇款给“洪波”指定的建行账户。2008年4月20日,由于“洪波”向他催款,他将2万多元人民币的毒资、欠款还给了“洪波”的合伙人林昂。经黄某美辨认照片,确认苏赵洪就是“洪波”。
3、证人林某镔的证言,证实他认识“洪波”,并知道“洪波”在深圳做“K粉”生意,廖挺就是跟着“洪波”做毒品生意。
4、仓库盘存登记表及现场照片,证实吴丽坤(化名吴生)从康达尔公司与闽亮运输公司两处三次提取货物,其于2008年3月27日、4月2日和4月16日从南洋饭店、光扬货运点取包裹运到新贵公馆。
5、岭东房产租赁契约、汽车票、现场照片,证实廖挺于2008年2月23日租下新贵公馆808单元。2008年4月25日,廖挺从南平乘车到福州北站,当日公安机关在廖挺暂处查获邮件包装箱。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福州市公安局扣押苏赵洪手机五部及移动手机卡一张。
7、通话清单,证实林昂、王建明、廖挺、杨某富与苏赵洪之间为买卖毒品而联系的情况。
8、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实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实鸣司鉴所[2008]毒检字第FZ022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在王建明电动车工具箱里查获的疑似“K粉”
(样品编号“1#”) 500克中检出氯胺酮,含量接近100%;查获的疑似“摇头丸” (样品编号“2#”)
14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3.8%;在吴丽坤藏毒点洋下新村63座502室查获的疑似“K粉”
(样品编号“7#”)
1000克中检出氯胺酮,含量为78.8%;在廖挺租住新贵公寓808室和其挎包内查获疑似“K粉”(样品编号“8#”)500克中检出氯胺酮,含量为95.5%,查获的疑似“摇头丸”(样品编号“9#”)436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2.8%。
9、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从王建明、廖挺、吴丽坤、林榕镔处查缴的毒品氯胺酮2078.8克、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混合物583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1.3克已全部上缴。
10、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分别证实苏赵洪的身份情况、公安机关侦查抓获苏赵洪及其同案犯的过程、先到案的同案犯林昂、廖挺、吴丽坤、王建明分别被依法判处刑罚。
11、公安机关对上诉人苏赵洪提供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查证情况,证实上诉人苏赵洪提供的线索尚无法查实。
12、同案犯王建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洪波”系老乡,并知道“洪波”、林昂、廖挺、吴丽坤贩卖“摇头丸”、“K粉”,廖挺是“洪波”的马仔。其需要毒品遂与“洪波”等人联系。2008年4月25日前一星期左右,其与“洪波”经手机联络商定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K粉”500克,以每粒18元的价格购买“摇头丸”500粒,计人民币9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8000元。“洪波”说过二天有货与其联系,或其可直接跟廖挺联系。2008年4月25日下午,其通过电话联系廖挺要购买上述毒品,并问“洪波”是否与他讲过,廖挺称知道此事。当日傍晚,廖挺回福州后在华美桑拿门口卖给其500克“K粉”和500粒“摇头丸”。经王建明辨认照片,确认苏赵洪就是“洪波”。
13、同案犯林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廖挺、吴丽坤都是替“洪波”贩卖毒品。2008年2月16日,“洪波”在深圳告诉其要把仓库和毒品运到福州,并叫其帮找一处房子。同月22日,廖挺将人民币13000元交给其,说是“洪波”交代做租房子及买东西用。次日,其与廖挺一起租下新贵公馆808室。同年4月20日,“洪波”让其向黄某美收取人民币23600元,吴丽坤也曾根据“洪波”的指示给其4400元,这些都是卖毒品的钱。经林昂辨认照片,确认苏赵洪就是“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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