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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波犯贩卖毒品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325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波,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
辩护人王容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国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榕刑初第6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国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5月6日晚,被告人王国波受“德尔”指使,乘坐由“全全”驾驶的黑色现代小轿车前往福清与杨××交易毒品。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国波先带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下车,到达双方约定的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糖厂门口附近,准备交给杨××验货,“全全”则携带100克毒品海洛因留在车内等待交易。当被告人王国波走到龙兴旅社楼下,并拿出用于验货的0.38克毒品海洛因给杨××检验时,预伏守候在周围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国波当场抓获,“全全”见状驾车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底,他从朋友处获知毒贩手机号码159××××1636,经数次联系,约定5月6日晚上以每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糖厂口处交易海洛因100克。他就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安排,2009年5月6日晚23时许,他到福清市龙江街道龙兴旅社旁的小巷口处,对方从裤带里拿出一小包海洛因给他验收,并说带了100多克毒品海洛因放在车上,要他到车上交易。他故意拖延时间,预伏的公安人员就将该人抓获。杨××经辨认相片确认被告人王国波就是那个贩卖海洛因给他的人。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09年5月7日从王国波身上扣押了一部诺基亚手机,号码为159××××1636,与一小包白色粉末状固体。
3、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09]毒检字第F2106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王国波处扣押的一包灰白色块状固体中检出海洛因和6-乙酰吗啡。
4、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本案查获的0.38克海洛因已上缴。
5、通话清单,证实王国波的手机159××××1636于2009年5月份与证人杨××的手机135××××9950,以及号码为159××××1597手机之间的通话记录;与“德尔”手机136××××9968和“全全”手机136××××2550之间的通话情况。
6、尿液检验报告,证实王国波的尿液海洛因定性检测呈阳性。

7、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刑初字第14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国波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08年1月16日至2008年8月15日止。
8、福清市公安局融公(龙江)决字[2009]第010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国波于2009年5月8日因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方便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9、侦破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国波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水南车站旁一小巷内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同伙“全全”驾车逃跑。
10、被告人王国波的供述,他因没钱吸食毒品,就帮一个叫“德尔”的人贩卖海洛因,挣点海洛因吸食。“德尔”也是四川大竹人,联系电话是136××××9968。2009年5月6日中午12时许,他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广场路边找到“德尔”索要海洛因,因其没钱购买,“德尔”让他当晚送海洛因的样品到福清,“德尔”免费给他0.2克海洛因,并把福清买毒品人的电话号码135××××9950告诉他,中午他就用自己号码为159××××1636的手机与该男子取得联系,在电话中他与对方商定以每克海洛因200元的价格交易100克。在把这些情况汇报给“德尔”后,晚上21时许,“德尔”在五一广场路边安排了一辆黑色现代小轿车,司机叫“全全”。“德尔”将一小包海洛因交给他,并要他先让那个准备购买毒品的人验货,如果验货后满意并且对方有现金20000元的话,再向“全全”拿货。当晚23时许,他和“全全”开车到福清龙江水南车站附近,由他先下车带一小包毒品去给对方检验,但刚准备验货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全全”坐在车上看到后,就开车逃跑了。他并没有亲眼看到“全全”携带有100克毒品海洛因,“全全”当时也让他去试探,如果看到对方手中有20000元钱,再下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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