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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寿银、田兴凤、尹泽平犯贩卖毒品罪(2)
2、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经其和刘某介绍,两名男子租赁了裕兴大厦1440室。是一个姓肖的四川人先联系要租房子,合同是和姓肖的一起来的男子签的,钱也是他付的,姓肖的说要租给这个人的夫妻住。经辨认确认肖寿银、田兴凤是来租房的人,田兴凤是签合同的人。
3、证人万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裕兴大厦1440室房东,该房于2008年4月20日租给一个男子。当时该男子拿一张“龙克字”的身份证来租房。几天后其安装空调时,该男子也在房间里。合同是该男子签的,钱也是他付的。经辨认确认田兴凤就是租房的男子。
4、证人崔某明证言,证实其大约2008年3月底来厦门与田兴凤同居于冠宏花园4号1604室。田兴凤对其说在帮一个老板放高利贷。田兴凤基本上每天都呆在家里,偶尔接到电话就出门,一般不超过1小时就回来。回来后就开始数钱,每次大约几千元。肖寿银来过住处2次,田兴凤叫肖寿银老板。
5、证人王某明证言、车辆领条、闽DAB567号汽车行驶证,证实闽DAB567号汽车行驶证记载的所有人为王某明,已经由王某明领走该车。
6、证人陈以军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查获的海洛因是在厦门向一个叫“四哥”、“尹四”、“小四”的四川老乡购买的,“尹四”的电话是13850035801,有一部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尹四”有跟其讲有海洛因货源,其也知道他有做这种事。由于赌博“尹四”欠其4万元。3月的一天,其和“尹四”讲,干脆让他将海洛因卖给其,连欠其的4万元,其再加上6万元钱,共10万元。“尹四”答应,两人合计一下,“尹四”再给其560或570克海洛因。4月16日中午,“尹四”用手机打电话给其,告诉其货已备好,叫其准备6万元,加上欠其4万元共10万元。双方约定在湖里安兜路口等。那天下午,其带6万元现金到安兜路口一天桥下,“尹四”开一部黑色轿车来载其到舫阳酒店。他们先在酒店一楼大厅里坐,过一会儿,有一妇女来,“尹四”走出大酒店接那妇女,其也跟出去。“尹四”上了他的车,其也上车坐前排,那妇女坐后排。在车上“尹四”将一包黑色包装的东西给其,其知道是毒品海洛因。这包毒品是那个妇女递给“尹四”的。其将带来的6万元现金放在“尹四”车上。然后,那个妇女在附近下车,“尹四”将其载到安兜路口天桥下,其回暂住处。第二天,其带这包毒品到集美,从集美坐大巴到南京。18日下午到南京一下大巴就被抓获。其身上被缴获的毒品海洛因共529.448克。从公安机关出示的一张有12个不同女姓正面免冠头像的照片中陈以军辨认出王光秀系那天交毒品给“尹四”的人。另经辨认确认被告人尹泽平就是“四哥”、“尹四”。
7、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光秀后,从其携带的“岭南特产”红色纸袋中缴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二块,其中一块大的(四块小的合在一起)毛重462克、一块小的毛重113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袋毛重301克;两个黑色塑料袋和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加工添加粉毛重5397克。(2)向被告人王光秀扣押NOKIA手机一部。
8、搜查笔录、提取赃物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2008年6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田兴凤后,从其身上缴获人民币45500元。(2)当日,公安机关对裕兴大厦1440室进行搜查,在地板上查获:①黑色大旅行箱一个,内装千斤顶、钢架等加工工具一套;②电动塑料搅拌机一只。在房间衣橱里查获:①三袋用透明袋包装的白色粉末(毛重1135克);②一袋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毛重366克);③一袋用透明袋装的浅褐色块状物(毛重260克);④二台“kerndy”牌小型电子秤;⑤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3)向田兴凤扣押“DKW∧P”、“malata”手机各一部。(4)向尹泽平扣押NOKIA手机1部。
9、现场照片及缴获的毒品照片,证实王光秀在永同昌大厦后街边与田兴凤会合,以及从王光秀处缴获的毒品、从田兴凤处缴获的毒资、从裕兴大厦1440室查获的毒品、加工工具等情况。
10、舫阳大酒店的照片,证实舫阳大酒店的概况。
11、(厦)公(刑)鉴(理化)字[2008]309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1)从王光秀处缴获浅褐色块状物一大块(4块绑成1大块)、浅褐色块状物1块、浅褐色粒状物1包,净重分别为446.2克、111.2克、299.2克;从裕兴大厦1440室查获浅褐色块状物1包,净重254.9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平均含量分别为6.9%、7.0%、7.3%、7.1%。(2)从王光秀处缴获粉末3包,其中2包为淡米黄色,共净重4000克,1包为白色粉末,净重1437.4克;从裕兴大厦1440室查获的白色粉末4包,共净重1417克,均检出尼克酰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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