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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寿银、田兴凤、尹泽平犯贩卖毒品罪(3)
12、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已上缴有关部门。
13、(2008)厦公刑技化字21-23号检验通知书,证实尹泽平尿样经检验,吗啡类药物呈阳性;王光秀、田兴凤的尿样经检验,吗啡、甲基苯丙胺类药物呈阴性。
14、通话记录清单,证实各被告人之间的通话情况。
15、王光秀被缴获的手机照片,证实王光秀被缴获的手机拨打、接听电话的情况。
16、通话录音转化资料,证实被告人肖寿银、王光秀、田兴凤、尹泽平之间的部分通话情况。
17、房屋租赁合同书,证实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裕兴大厦1440室的租赁情况。出租方为万某,承租方为“龙克字”。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公安机关接举报,有一外号“仔仔”的肖姓老板经常从广州购买毒品海洛因到厦门加工贩卖。经调查“仔仔”真实姓名为肖寿银。经对肖寿银跟踪调查,发现有一中年妇女从广东乘车到厦门交给肖寿银,后肖寿银又带了一个小弟来接货。同时发现,该中年妇女带毒品到厦门还有一份是交给暂住金尚路的另一毒贩,经调查,该毒贩为尹泽平。(2)抓获田兴凤后,从田兴凤身上缴获裕兴大厦1440室出租房的钥匙,押田兴凤到裕兴大厦1440室,用钥匙打开房门后,撬开地上的大旅行箱查获一套毒品加工工具,撬开房间衣橱里锁着的抽屉查获毒品海洛因和底粉等。(3)2009年4月16日下午2点之前,尹泽平13850035801手机所处通话频点位置一直在湖里区坂上社、尚忠社、安兜枋湖、安兜之间移动,尹泽平开车载陈以军到舫阳酒店后,再载陈以军返回原处,所到位置路线与手机通话移动的频点地址相吻合。舫阳大酒店频点的位置在枋湖安兜基站的讯号覆盖范围内。
19、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1997)左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山西太原第一监狱(02)狱字第222号释放证明,证实田兴凤的前科情况。
20、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刑三复字第0002号刑事裁定书、陈以军被缴获毒品的照片,证实罪犯陈以军携带毒品乘坐厦门至合肥的长途汽车于2008年4月18日14时许在南京市浦口区红太阳装饰城门口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携带的毒品净重529克,海洛因含量11%。
2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肖寿银、王光秀、田兴凤、尹泽平的经过。
22、肖寿银、王光秀、田兴凤、尹泽平的户籍材料,证实王光秀、肖寿银、田兴凤、尹泽平的自然情况。
23、被告人肖寿银供述,有人称其为“仔仔”。2008年五六月回合江使用过15883065525电话。其有带田兴凤去租房,由田兴凤签合同。经辨认确认田兴凤、王光秀。
24、被告人王光秀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08年3月份开始在广州帮一位姓宋的老板送海洛因来厦门给一个姓肖的老板和一个叫“小四”的男子。6月28日上午,宋老板打电话叫其当晚送一批海洛因到厦门给肖老板和“小四”。宋老板在电话里交代,绑在一起的四块海洛因给肖老板,单独放的一块海洛因给“小四”;还有一袋粒状海洛因及几袋底粉全部给肖老板。宋老板并说他们给多少钱就收多少钱回来。6月28日中午,宋老板在广州西排街将海洛因和底粉给其,其装在一个印有“岭南特产”的纸袋里。当晚其携带这些海洛因及底粉从广州乘坐大巴,于次日早上7时许到厦门。下车后,其打电话给肖老板,肖老板叫其到永同昌大厦后面等。其乘出租车到嘉禾路永同昌大厦,下车后其又给肖老板打电话,肖老板让其在那边等。其便到永同昌大厦后的小路上等。等了一会儿,肖老板的工人“小田”向其走过来,经过其面前时说:“走这边”。其便跟上去,一前一后走了50米左右,“小田”正要拦的士时,警察将他们抓获。肖老板电话是15883065525。这次宋老板先给其500元路费,回去后还给其2000元佣金。以前每送一次都是2500元。还有一次是四月份的一天晚上,宋老板在广州拿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叫其送到厦门给“小四”。其从广州乘坐大巴于次日上午7时许到厦门,下车后和“小四”联系,“小四”说马上和人联系。一会儿,“小四”打电话给其,说对方关机联系不上,让其等一会儿。其就一直等并一直和“小四”联系,“小四”一直说联系不上对方,叫其找一个地方坐一下。其到马垅一棵树下坐,中午以后,“小四”说联系到对方了,叫其打的到舫阳大酒店找他们。其拦的士到舫阳大酒店下车,打“小四”手机说到了。“小四”和一个男青年从酒店出来,其跟他们上了“小四”的黑色小轿车,那个男青年坐在前面,其坐后面。其从挎包里拿出那包黑色包装的毒品给“小四”,然后在酒店门口的街道下车。当天带的毒品不知道多少。经辨认确认肖寿银是姓肖的男青年,尹泽平是“小四”,田兴凤是“小田”以及罪犯陈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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