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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寿银、田兴凤、尹泽平犯贩卖毒品罪(5)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寿银、原审被告人王光秀、田兴凤、尹泽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王光秀还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肖寿银贩卖毒品数量大;原审被告人王光秀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二人论罪均应严惩,原判考虑缴获的毒品经鉴定含量不高,且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适当。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田兴凤、尹泽平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在量刑幅度内裁量的刑罚亦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寿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光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寿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姜 建 州
              代理审判员 蔡 向 华
              代理审判员 何 文 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奇 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
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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