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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特龙犯故意伤害罪(2)
2、证人黄某育(洪某山的同事)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时30分许,他接到隔壁货船有人要打同船的人,要他下船去帮忙的消息。当他走到船上楼梯口时,看到同事洪某山手拿一把扳手走下船到码头,当时他们货船边的码头上已经有一名男子在那边等洪某山。当洪某山朝那人走过去时,跟那人同船的人就喊话说:“赶紧跑,他手上有扳手。”那人就向后退了几步,马上跑到旁边捡了一根木棍朝洪某山手打下去,第一次打到手臂,第二次打下去时被洪某山顺势将木棍抢过去。那人见状转身就跑。洪某山扔掉木棍拿着扳手追了二十来米后追上那人,两人扭打在一起后分开。他见洪某山左边腋下有血,洪某山对他和小吴说那人手上有刀,其被捅了一刀,不要让那人跑了,帮其打。他就捡起那根木棍打那人后背处。那人跑他就要追,小吴喊不要追了,回头见洪某山倒地。他听说洪某山有到那人的船上但不知为何事两人发生口角,后那人就到船下找洪某山打架。经辨认确认洪特龙是持水果刀捅伤洪某山的人。

3、证人吴某忠(洪某山的同事)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船上宿舍睡觉,有人叫他并敲门。他起来后没看到人,走到一层甲板看见洪某山突然从船后冲出来,手提一把大扳手跳下码头。他也跟着下去,看见洪某山持扳手与另一个人在打斗几下。那人跑,洪某山追到吊车边,两人扭打在地,穿格子的年轻人拿木棍追过去。后那人跑了,洪某山追了一二十米就倒地。他在沿途看见有滴血的痕迹,走到洪某山旁边,看见洪某山浑身都是血,地上也有一大滩血。经辨认确认死者就是洪某山。

4、证人洪某培(洪特龙的船长)证言,证实洪特龙与洪某山平时关系比较好,没听说有什么纠纷和矛盾。两人打架时他没看见,他刚下船看到很多人往码头方向跑。他走过去时,见一人倒在地上,浑身是血,地上也有很多血,旁边有一把大号扳手,近看是同村的洪某山。他就叫码头管理员帮忙报警和叫救护车。后听说是洪特龙打伤的。经辨认确认了洪特龙。
5、证人洪某裕(洪某山的大副)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洪某山等人酒后回到船上,洗完澡准备睡觉时,听船员说洪某山跟人打架被打死了。他下船到码头看见洪某山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就帮忙报警、抢救。
6、证人洪某新(洪某山的同事)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他和洪某山、洪某裕等人喝酒后就回宿舍。洪某山被打死后他才知道,到现场码头看见一把沾有血迹的水果刀。并辨认出那把水果刀。

7、证人曾某江(洪特龙的同事)证言,证实他放在厨房的水果刀不见了。辨认出现场提取的沾有血迹的水果刀就是那把不见了的水果刀。
8、证人洪某园(洪特龙的父亲)证言,证实案发当晚接到洪特龙的电话,说与人打架把人给捅了,不知道有没有死,并说要回石井边防派出所投案,叫他去边防所的路口等。后他叫儿子洪某龙和其几个叔叔在边防所等洪特龙一起去投案。

9、证人洪某红(洪某山的弟弟)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洪某山随船在龙海卸货,后来被捅死了。经辨认出尸体是死者洪某山。
10、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现场提取血迹、水果刀、拖鞋、扳手、方木棍等。
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09年7月3日龙海市公安局向洪特龙扣押沾有血迹的T恤衫、短裤各一件。
12、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死者洪某山身上检见5处创口。结论:死者洪某山左胸部锐器刺创伤致左肺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3、临床生化(免疫)检验报告单,证实2009年7月3日检测洪某山的血清酒精浓度是245.4mg/dl(参考值是0-20)。
1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洪特龙左后枕部两处创口、右虎口一处创口、右背部条状出血斑,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15、生物物证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水果刀上血迹为洪某山所留;洪特龙的T恤、裤子上血迹为洪特龙所留。
16、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和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投案证明书,证实2009年7月3日4时许,洪特龙到石井派出所投案。
17、证人洪某红(洪某山的弟弟)提供的洪某山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洪某山生前手机通话情况。
18、刑侦大队从电信部门调取的海关委托保存的海隆码头的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经过。
19、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洪特龙身份情况。
20、上诉人洪特龙供述,称2009年7月2日晚他无故遭到洪某山辱骂,后带水果刀与洪某山理论时双方发生纠纷。洪某山持扳手追打他,他持水果刀与洪某山对打,后用水果刀朝洪某山乱划、乱捅,具体捅中什么部位,因为当时很慌,加上被洪某山用扳手打中头部,所以记不清楚。后水果刀遗留在现场,回石井边防派出所投案。并辨认出他行凶的水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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