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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委、冯涛、甘元贵、王帅、陈颍川、王磊、尤封百、罗朋犯故意伤害罪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闽刑终字第627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涛(绰号“光头”),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石河子市下野地镇134团八连。暂住福建省石狮市灵秀路香城足浴旁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解晓非,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元贵(绰号“川仔”),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邻水县石永镇金山寨8组,暂住石狮市新兴路种子公司旁二楼租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刘惠阳、方秋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颍川(绰号“银川”),男,1980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颍上县颍河乡八里湾北村陈庄队446号,暂住石狮市兴建路55号4楼租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
原审被告人王振委(又名王伟、王委),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郸城县宜路镇吴庄行政村后火山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原审被告人王帅,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郸城县宜路镇吴庄行政村后火山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原审被告人王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郸城县宜路镇吴庄行政村后火山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原审被告人尤封百(绰号“啊伟”),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晋江市龙湖镇鲁东村北片14号,暂住石狮市仑峰路租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
原审被告人罗朋(绰号“小罗”),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丰都县许明寺镇王家岩村6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
上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于2008年8月1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振委、冯涛、甘元贵、王帅、陈颍川、王磊、尤封百、罗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冯涛、甘元贵、陈颍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磊在晋江市龙湖镇光华电子厂门口因琐事被该厂工人持刀砍伤。后被告人王磊打电话给被告人王帅,王帅即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陈颍川、王振委;陈颍川又纠集被告人甘元贵,甘元贵又纠集了被告人冯涛、罗朋等人;王振委纠集了被告人尤封百。上述被告人先后赶到龙湖光华电子厂门口后,被持刀棍冲出厂的部分工人及酒后返回厂的被害人韦某化、梁某等人追打,王振委、甘元贵骑摩托车回到石狮市凤里办事处大仑村被告人甘元贵的暂住处,携带两把开山刀和数根铁棍返回现场准备打架,遇到了持刀、棍的被害人韦某化、周某、李某伦等人,甘元贵、王振委遂将带来的刀具、铁棍分给已跑至该处的冯涛、尤封百、罗朋等人。后王振委持一把开山刀追打韦某化,先将韦手中的西瓜刀砍落,后朝韦的身体、四肢等部位砍了数刀,致韦倒地;冯涛捡起韦某化被砍落的西瓜刀,朝倒地的韦某化砍了数刀,并持铁棍打了韦的臀部一下。期间,甘元贵、尤封百、罗朋分别持刀、棍追打周某、李某伦,其中甘元贵持棍砸了周某一下。被害人韦某化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化系全身多处被锐器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王磊的伤情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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