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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委、冯涛、甘元贵、王帅、陈颍川、王磊、尤封百、罗朋犯故意伤害罪(4)
11、证人林某证言,证实他在于都县银坑镇开了一家按摩店。2008年7月5日中午,四川人“小鬼”介绍3男3女到他店里做事,那些人中的一男子身上有伤,说是打架留下的,不到正规医院治疗,都是自己换药。同月8日其中一女子回石狮市后,与那些人互打电话时,他才得知那些人正被石狮警方通缉,就去向公安机关检举了。
12、证人柴某明、蒋某波证言及辨认笔录,综合证实案发当日23时左右,陈颍川打电话过来说一个老乡在石狮市与晋江市龙湖交界处被人砍了,叫他们一起过去。柴某明就骑一部白色大绵羊摩托车载陈颍川、蒋某波去现场,没有带工具。在路上,陈颍川打电话给甘元贵,问那边的情况,甘元贵说已经在打了。他们才到光华电子厂的路口,就看到很多人在跑,又有警车,就不敢停,在前面一路标处掉头返回。回来的路上在钞坑加油站旁边碰到“小刚”过来,“小刚”车上还有两把刀及一根木棍。当时人很多,而且他们停留的时间很短,没见到王帅、王磊、甘元贵、尤封百,后来听说双方都有人被砍伤,甘元贵有参与。同时蒋某波证实他被抓后和尤封百关在同一号房,听尤说之前陈颍川就已经去过现场一次了。
13、证人袁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晚,王磊打电话叫张某果到光华厂找他。他和潘某林遇到张某果,就一起过去。到光华厂时,看到王帅及王帅的一个朋友(头发很短,身高1.70米左右,年龄约20余岁,骑一部白色大绵羊摩托车)也在那里了。王帅看到王磊身上都是血,就很生气地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还喊要找那些打王磊的人算帐。那个骑摩托车的人问王帅要不要叫人,之后就开始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有七、八个男子骑三、四部摩托车过来,一下车就持石头及棍子打他们,他们都有被打到,就赶紧分头跑开,对方追到公路边才停下来。之后他就直接跑去附近一间网吧上网了,不清楚后来的情况。
14、证人潘某林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2时许,他和袁某碰到张某果和史某举,张、史说王磊在光华厂门口跟人打架,叫他们一起去。他们四人一起走路过去,半路上史某举说要去网吧叫人。他和袁某、张某果走到光华厂门口时,看到王磊衣服上有血。王磊说光华厂的工人认为他很屌,引起纠纷打了起来,就被对方砍伤了。过一会儿王帅过来,接着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也合乘一部白色大绵羊摩托车过来。王帅、王磊站在门口大声叫里面的人“有种的就出来”,但里面的人不理。后来有个工人从外面回来,要进厂时被王帅、王磊拉住。王磊认为这个人就是之前打他的其中一人,但这人否认,被王磊踢了一脚。厂里面的人见状就开门冲了出来。他看到对方人很多,好像还有人持西瓜刀,就赶紧和袁某一起跑了,后来还打电话告诉蔡某晓这件事。
15、证人张某果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3时30分左右,王磊打电话说自己在光华厂门口被人打,叫他带几个人过去。他和史某举在门口碰到潘某林、袁某,就叫上潘、袁一起走。史某举在路上拐进网吧去叫人,他们三人就先过去。到光华厂门口看见王磊全身是血,身上有被刀砍过的痕迹。紧接着王帅过来了,再过一会儿陈某骑着一部白色大绵羊摩托车载一个人过来了。王磊就在厂门口喊那些打他的人“有本事出来”,还不时用脚踢厂门。后来王帅问陈某是否要报警,陈某说要报警,王帅一手拿一块石头、一手拿手机打电话报警了。陈某见王帅报警,就骑着大绵羊摩托车离开,刚走一会就被十几个人拦住了。他们见状走上前看看发生了什么情况,这时王磊突然大喊一声“快跑”,他回头看到光华厂里冲出来十几个人,他就赶紧跑了。跑到恒盛玩具厂门口,他赶紧用溜冰场里用的免费专车接送电话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光华厂一方的人有拿铁棍和刀,他们这一方的人只有王帅手里有拿一块石头,其他人就什么都没拿了。
16、证人史某举证言,证实2008年7月4日凌晨0时许,王磊打电话叫张某果到光华厂去,但没说是什么事情。他和张某果走路过去,路上碰到袁某和潘某林,就叫两人一起过去。走了一段,他去路边一网吧去叫朋友,张某果、袁某、潘某林先过去。他在网吧呆了20多分钟,怕王磊会骂他,就和网吧里碰到的两个朋友一起过去。到那里时,王帅、王磊都不在,只看到张某果、袁某、潘某林被光华厂的人(有持扫把、木棍)追打,他和朋友见光华厂的人很多,就在旁边看,不敢做声。张某果、袁某、潘某林往外面路上跑,光华厂的人顺着马路一直往石狮钞坑村方向追了过去,他和朋友就朝反方向离开了。
1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并从现场扣押被剪破的裤子1条、被剪破的T恤1件及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原审被告人尤封百对藏刀地点进行辨认等情况。
18、法医学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韦某化系全身多处被锐器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9、法医学鉴定书及伤情检验照片,证实原审被告人王磊伤情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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