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学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3)
审 判 长 姜 建 州
审 判 员 胡 珊 珊
代理审判员 蔡 向 华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奇 水
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 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 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
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 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