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涵犯诈骗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507号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涵,女,1985年9月24日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押。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涵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月起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朱涵虚构其生病住院需要治疗费用、找工作需要资金打通关系以及需要资金送礼以便将外界为其募集的爱心捐款取出等各种事实,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苏XX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85600元。案发后,朱涵于2009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苏XX陈述,证人赵XX、林XX、苏X妹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相关存款凭条、银行卡的存、汇款记录及被告人朱涵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苏XX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8560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涵案发后能退回部分赃款,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朱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继续向被告人朱涵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八万七千四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苏XX。
上诉人朱涵的上诉理由:其与被害人苏XX是情人关系,被害人是为了保持此种关系而自愿给钱的,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事实,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害人苏XX与上诉人朱涵相识后,二人保持较为亲密的关系,期间苏XX曾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给朱涵一些钱使用。2007年底,因朱涵的男朋友母亲赵XX患食道癌住院治疗需要用钱,朱涵即萌生向苏XX骗钱的念头,编造了自己得食道癌的谎言,骗取苏XX的同情,让苏XX汇钱供其治疗。苏XX信以为真后于2008年1月16日起向朱涵提供的“赵美林”银行账户先后汇款人民币13.63万元。之后朱涵又编造了其同学帮助联系去工商银行工作需要花钱疏通关系、需要资金送礼以便将外界为其募集的爱心捐款取出等各种借口,诱使苏XX先后分别多次向户名为“苏X妹”的建设银行卡账户汇款人民币23.53万元、向朱涵本人的建设银行卡账户汇款人民币61.12万元、向XX给朱涵使用的一张工商银行卡账户汇款人民币50.28万元,以上诈骗款项共计人民币148.56万元。朱涵在骗取到以上钱款后,部分用于其男友之母赵XX治病和自家房子修建,部分借给朋友,其余则用于购买轿车及消费、赌博等。案发后,朱涵于2009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苏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5月,其在东庄镇后江村开磁砖店时认识朱涵,后朱涵多次向其借钱。2008年1月16日朱涵以其患食道癌生病住院为由向其借钱,其汇了1万元到朱涵提供的赵XX账户上。之后朱涵先后以生病住院需要治疗费用、进工商银行工作需要资金打通关系,以及需要资金送礼以将外界为其募集的爱心捐款取出等为由向其借钱,并称等爱心专户中的一百万余元取出后就将钱全部还给其。同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底,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共向朱涵汇了150万元左右。其中汇往户名为“赵XX”、账号为62284806920116XXXXX的农业银行账户近15万元,汇往户名为“苏X妹”、账号为62270018426901XXXXX的建设银行账户23.53万元,汇往朱涵本人的建设银行账户61.12万元,此外,因朱涵称她的银行卡丢失,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交给朱涵使用,期间还向该账户汇了50.28万元给朱涵。2009年7月底其找朱涵要求还款时,朱涵多次推脱避而不见,并将手机关机,遂报警。并经照片辨认了实施诈骗行为的上诉人朱涵。
2、证人赵X南的证言,证实其与朱涵2006年相识,2008年11月订婚。2007年10月其母亲赵XX患食道癌住院治疗,2008年去世,期间,朱涵有拿四五万元钱给其母亲治病。2009年6月左右,朱涵买了一辆北京现代“悦动”小轿车,一个月之后又将该车卖掉。
3、证人苏X妹的证言,证实2008年初朱涵以自己的身份证未办出为由,向其借了身份证去办了一张银行卡,该卡一直放在朱涵处使用。朱涵还向其丈夫林XX借了身份证去登记购买了一辆现代牌小汽车。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