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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玉英犯诈骗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405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玉英,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玉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林玉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林玉英通过谎称自己拥有福州市台江区君临闽江2号楼2404室房产、虚构投资入股雪津啤酒公司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以高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了投资以及扩大与雪津啤酒公司业务急需资金的事实,骗走马XX人民币151万元、马X人民币5万元、李XX人民币2万元、郑XX人民币7万元、马XX人民币64万元、李XX人民币5万元、李XX人民币4万元、马XX人民币26万元、马X人民币7.7万元、李XX人民币5万元、李XX人民币29万元、马XX人民币11.7万元、唐XX人民币10.5万元、孙XX人民币10.45万元、马XX人民币12万元、陈XX人民币113.53万元、游XX人民币3.5万元,以上共计现金人民币467.38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期间,被告人林玉英采取借新债还旧息的办法支付给马XX人民币23.76万元、马X人民币0.665万元、李XX人民币0.28万元、郑XX人民币0.245万元、马XX人民币12万元、李XX人民币1.57万元、李XX人民币0.66万元、马XX人民币10.92万元、马X人民币3.234万元、李XX人民币0.525万元、李XX人民币2.625万元、马XX人民币4.914万元、孙XX人民币1.85万元、马XX人民币4.62万元、以上共计现金人民币67.868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399.512万元未能退还。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马XX、马X、李XX等人的陈述;证人唐XX、卢XX等人证言;借条;房屋租赁协议书;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侦大队办案情况说明;房产证;被告人林玉英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玉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9.51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玉英诈骗的款项均未退还给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予从重处罚。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林玉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林玉英违法所得余款,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林玉英上诉理由:其向他人借款是为了扩大经营啤酒生意,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没有虚构投资入股雪津啤酒公司,隐瞒君临闽江房子是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修复与丈夫关系,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包含利息,她没有向李XX借款,要求二审重新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玉英诈骗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XX陈述,2007年1月份,林玉英对他说与雪津啤酒有三百万元金额的合同,如果将钱借她,1万元一个月可以分得350元利息,从2007年1月到2007年11月他先后三次共借给林玉英人民币151万元,有写借条,借条是写给他姐马XX的,开始林玉英都按月付利息,到2008年1月就没付利息了,他开始怀疑,去找林玉英,林玉英以各种理由推托,到2008年国庆节左右,就找不到林玉英。他到2008年1月共收回利息23.76万元,并经照片辨认出林玉英。
2、被害人马X陈述,2007年9月22日左右,在台江区排尾路农家楼,他堂嫂林玉英找到他,拿一份三百万金额的雪津啤酒合同给他看,林玉英说她是王庄地区的经销商,有入股雪津啤酒的优惠条件,如果将钱借给她,1万元一个月可以分得350元利息。他共借给林玉英人民5万元,开始每月都有利息,到2008年3月以后,就没有拿到利息,他们找到林玉英,林玉英就说没钱还,并将从他和李XX、李XX那里借的共计120000元写成一张借条给李XX,之后就找不到林玉英,人都跑了。他共计拿到利息6650元。并经照片辨认出林玉英。
3、被害人李XX陈述,2007年9月22日左右,他妻子马XX的堂嫂林玉英找到他,拿一份三百万金额雪津啤酒合同给他看,并说她是王庄地区的经销商,有入股雪津啤酒的优惠条件,如果将钱借给她,1万元一个月可以分得350元利息。他共借给林玉英人民币2万元,开始有拿到利息,共拿到利息2800元。到2008年3月以后就没有拿到利息。同年4月找到林玉英,她没钱还将从他和李XX、马X处借的共计12万元写成一张借条给李XX。并经照片辨认出林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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