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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玉英犯诈骗罪一案(2)
4、被害人郑XX陈述,2008年2月25日左右,林玉英找到她,拿一份与雪津啤酒三百万金额的合同给她看,林玉英称是王庄地区的经销商,有入股雪津啤酒的优惠条件,如果将钱借给她,1万元一个月可以分得350元利息。她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林玉英7万元,开始林玉英支付其利息2450元,本金未归还。并经照片辨认出林玉英。
5、被害人马XX、李XX、李XX、马XX、马X、杨XX、李XX、马XX、唐XX、孙XX、马XX、陈XX、马XX、游XX、马XX陈述,2007年至2008年间。林玉英以投资雪津啤酒等急需用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其中,马XX64万元、李XX5万元、李XX4万元、马XX26万元、马X7.7万元、李XX5万元、李XX29万元、马XX11.7万元、唐XX10.5万元、孙XX10.45万元、马XX12万元、陈XX113.53万元、游XX3.5万元。期间,被告人林玉英支付利息给马XX12万元、李XX1.57万元、李XX0.66万元、马XX10.92万元、马X3.234万元、李XX0.525万元、李XX2.625万元、马XX4.914万元、孙XX1.85万元、马XX4.62万元。上述被害人均经照片辨认出林玉英。
6、证人马XX证言证实,林玉英向其借钱,说是投资雪津啤酒生意,李XX是其表哥,林玉英向李XX借29万元时其在场,钱是经其手转交给林玉英的。林玉英向李XX借钱的理由也是做雪津啤酒投资。林玉英写给她的两张共计180万元的欠条当中包括李XX的29万元,其余有她和她弟弟马XX、马XX的。
7、证人唐XX证言证实,2008年3月20日左右,唐XX叫其帮忙把1.5万元钱汇到林玉英建设银行帐上。
8、证人卢XX证言证实,君临闽江2号楼2404房东不是马XX,而是高XX。
9、证人马XX(林玉英丈夫)证言证实,林玉英告诉他买了君临闽江2号楼2404单元的房子,他和林玉英在该房住了两年多,并办乔迁酒,宴请亲戚、朋友。后林玉英告知他该房子是租来的。林玉英借钱他不清楚,到亲戚、朋友来讨债时,林玉英说有将钱拿去投资啤酒生意,办什么饮料厂,还有将钱拿去赌博输掉。
10、证人吴XX证言证实,他于2005年开始负责王庄区域协助经销商津烨公司管理、维护终端批发客户,不清楚林玉英与津博雪津啤酒有无签订业务合同,但按当时的情况,公司都没有与二批客户签订合同。林玉英批发量不大。
11、证人郑X证言证实,他是福州津烨贸易公司的负责人,他认识林玉英,没有与林玉英签订合同,林玉英也没有入股津烨贸易有限公司,他们提供啤酒,林玉英的批发店付现金给他们。林玉英的批发店批发量不大。2006年6-7月他们就没有供货给林玉英。
12、上诉人林玉英出具的借条,证实林玉英诈骗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13、房屋租赁协议书、房产证,证实福州市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中大道116号君临闽江公寓2号楼2404单元产权为高XX、连X所有。2005年12月17日高XX与林玉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高XX将君临闽江公寓2号楼2404单元房出租给林玉英的事实。
14、上诉人林玉英供述,2007年7-8月间,因批发店拆迁,她就没做啤酒生意。2006年她把自己的钱赌博输完后就开始向别人借钱,借钱时都是以做生意为由,而且利息很高,一般是5分至8分,还骗他们自己在台江君临闽江买了房子,并办乔迁酒宴请他们,大约有借了200万左右,刚开始都有利息给他们,后来没钱了就没付利息。这些钱一部分做生意亏掉,一部分赌博输掉,她欠的钱都有写借条,有的是本金和利息合在一起写的。
15、户籍证明,证实林玉英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林玉英诉称其没有向李XX借款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李XX陈述其共五次借给林玉英合计人民币29万元,证人马XX亦证实林玉英向李木荣借款29万元时她在场,钱是经过她的手转给林玉英,林玉英出具的借条亦佐证这一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林玉英诉称一审认定诈骗数额包含利息,经查,认定林玉英诈骗的数额已经扣除了林玉英支付给被害人的利息,林玉英上诉提出诈骗数额包含利息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林玉英诉称没有用假合同行骗和非法占有的故意,经查,上诉人林玉英虚构投资入股雪津啤酒公司,隐瞒福州市台江区君临闽江2号楼2404室房产系租赁性质,采用借新债还旧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从查明的事实看,雪津啤酒公司自2007年6-7月间就没供应啤酒给林玉英,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亦没有证据证实林玉英将被害人所借钱款用于经营啤酒等生意,相反根据林玉英供述,她所借来的钱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及挥霍,从2008年至今林玉英就没有还款给被害人,且案发后经查,林玉英亦没有任何财产,已无偿还能力。综上,应认定上诉人林玉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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