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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继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376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继平,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于武夷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夷山市崇安街道办事处城南村花桥头50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5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秀勇,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继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继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7月22日被告人蒋继平伙同他人持械砍伤衷××,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衷××曾扬言要报复,故蒋继平出狱后即与同案人邱荣敏、陈后宝、赵雄、朱小阳、赵永生(均已判刑)等人一起食宿及外出。同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蒋继平应朋友邀请和邱荣敏、陈后宝、赵雄、朱小阳、赵永生等人驾驶本田轿车到武夷山市高苏坂街“岚谷佬”餐馆吃饭。饭后,蒋继平到高苏坂街33号奶茶店内打牌,
13时许,衷××指使的吴××等五人蒙面乘坐车牌号为闽H32129的别克轿车冲到奶茶店门口,其中二名蒙面男子分别持猎枪和刀冲进奶茶店,朝蒋继平的头部砍了一刀,蒋被砍后往奶茶店后门跑,途中膝盖被猎枪击中,头部又被砍了一刀。此时,邱荣敏、陈后宝、赵雄、赵永生、朱小阳见蒙面人从别克轿车冲出,即从本田轿车上取出5把砍刀,追砍蒙面人。被告人蒋继平跑到街道上,对正在追砍对方的同伙邱荣敏、陈后宝、赵雄等人喊叫:“抓住他们,砍死他。”后被害人吴××被邱荣敏先砍伤摔倒,邱荣敏、赵雄、朱小阳持砍刀上前对吴又连续砍了十余刀,直至蒋继平喊“不要砍了”才停手。被害人吴××爬起走到高苏坂街37号路边倒地死亡。吴××的同伙又乘坐一黄色“面的”返回寻找吴,并开枪击中蒋继平的腰部和沈××的胸部,尔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吴××系因全身多处伤及左下肺叶被砍破,引起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目击证人沈××证言证实,2004年5月10日中午,其和蒋继平、邱荣敏、陈后宝等人在“岚谷佬”
餐馆吃饭,见邱荣敏手上拿着一个装着砍刀的塑料包。午饭后,其在奶茶店,突然听到枪响,看到有一蒙面人手持一把枪对着蒋继平,蒋往店内跑,蒙面人拿刀和枪追蒋。过了一会儿,其在门外看到邱荣敏、陈后宝、赵永生、朱小阳在持刀追蒙面人。蒋继平从一店面走出来对邱荣敏等人讲
“抓住他们,砍死他”。那几个人追上去砍中一人。其听蒋说中枪了要去医院,其扶蒋上车时,一辆面的开到他们左侧,又响了几枪,其感觉胸部中枪。
2、目击证人卢××证言证实,2004年5月10日13时许,蒋继平等人在其开的奶茶吧玩。其在店门口,听到枪声,看见三个人拿刀在追一个蒙面人,蒋继平在叫“砍死他,砍死他”。追上的二人举着刀就砍,后蒙面人走几步摔倒再没爬起来。后看见一辆面的车上人朝蒋继平开了一枪就走了。
3、证人郭××证言证实,2004年5月10日13时许,其看到一个年青人胸前衣服都是血跑到财政所楼下时摔倒在地,有三个年青人冲上来持刀往那人身上猛砍,后听到一个人叫“不要砍了”三人就停手了,被砍的人爬起来,往前走了几步,倒在林场门口不会动了。
4、证人柯××证言证实,2004年5月10日13时许,看到一辆白色的车停在其店左侧,车上下来四个戴面罩的人,朝隔壁的一群人开了3、4枪,被枪打这方中一人用本地话讲“拿刀来,剁死他们”。后持枪的人往马路方向跑,被枪打的一方在后面追。持枪的一方有一人被水管绊倒了,被枪打的这方有三人冲上去用刀砍。其他人就把受伤的扶到轿车上。这时拿枪的三人乘一辆面的返回,朝轿车又开了3、4枪。
5、证人邱××证言证实,2004年5月10日中午,其听到一声枪响,见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边上站着四个人,都是蒙面,拿着刀和枪。而后看见有一帮人在追蒙面人,看见一个年青人被砍倒在地,而后一辆面的开来,车里有人开了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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