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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瑞玉犯抢劫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复字第31号
被告人吴瑞玉,曾用名兰吓弟,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在押。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瑞玉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瑞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吴瑞玉的刑事判决部分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1998年2月间,被告人吴瑞玉因赌博输款,多次向住在其家隔壁的堂伯即被害人吴ⅹⅹ(殁年75岁)借钱不成,遂萌生杀人劫财恶念。同月15日晚7时许,吴瑞玉经窥探确认只有吴ⅹⅹ一人在家,即潜入吴的卧室,趁吴睡觉之机,用被子包住吴头部,手掐吴颈部致吴窒息昏迷,劫走吴床垫下现金100元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ⅹⅹ系被他人扼颈和捂口腔而窒息死亡。案发后,吴瑞玉潜逃,2009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ⅹ证言,证实1998年2月15日傍晚5时许,与祖父吴ⅹⅹ晚饭后,到村里看录像至晚10时许回家,没有听见祖父叫其或咳嗽,与平时不同。次日上午8时许,见祖父卧室房门关住,敲门没回答,即从与卧室相通的未上锁的后门房间入内,见祖父倒在地上,即叫人。
2、证人吴ⅹ美证言,证实其从小随父吴瑞玉、母兰珠ⅹ住在其堂祖父吴ⅹⅹ家隔壁,直至1998年堂祖父吴ⅹⅹ被人杀死,其父吴瑞玉不知跑到何处,其母只好带她们三个兄妹回母亲娘家生活。
3、证人吴枕ⅹ证言,证实1998年2月16日上午8时许,闻讯赶到其兄吴ⅹⅹ家,见其兄倒在卧室地上,左脸着地,地上有血,小腿部分在床底下,被子一半掉在床下。该证言证实被害人腿部在床下与被告人吴瑞玉供述逃离时被害人腿部朝向一致。
4、证人吴ⅹ灿证言,证实1998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闻讯赶到堂叔吴ⅹⅹ家,见堂叔躺在床上,头部、脸部、手臂有明显损伤,疑被他杀,即报案。
5、证人吴ⅹ荷证言,证实1998年2月16日,得知父亲吴ⅹⅹ死亡赶回家里,发现其父颈部黑紫,疑被他杀,即报案。办丧事时发现住在隔壁的堂弟吴瑞玉去向不明,大家议论其父生前对吴瑞玉家很好,吴瑞玉没有理由不来送葬,而且还跑掉,怀疑是吴瑞玉杀害其父。并证实吴瑞玉案发前经常赌博。
6、证人兰珠ⅹ证言,证实1987年,她与丈夫吴瑞玉及子女住在堂伯吴ⅹⅹ家隔壁,直至1998年2月堂伯吴ⅹⅹ被人杀死,吴瑞玉跑走,村里人怀疑是吴瑞玉杀死吴ⅹⅹ,其只好带三个年幼子女回娘家生活。2002年3月的一天,其碰见吴瑞玉,在其逼问下,吴瑞玉承认是他杀害吴ⅹⅹ。并证实吴瑞玉案发前经常赌博。
7、证人兰ⅹ佺证言,证实1998年前,随父吴瑞玉,母兰珠ⅹ住在堂祖父吴ⅹⅹ家隔壁,后堂祖父吴ⅹⅹ被人杀死,其父跑走,村里人怀疑是其父作的案,其母只好带他们兄妹回母亲娘家生活。2002年间,其母说见到其父,追问下其父承认杀害堂祖父吴ⅹⅹ。
8、宁德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吴ⅹⅹ系被人扼颈和捂住口腔而窒息死亡。该鉴定结论,与吴瑞玉供述采用扼颈和被子捂口的手段杀害吴ⅹⅹ一致。
9、宁德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现场位于被害人吴ⅹⅹ家。吴ⅹⅹ家大厅西北侧有一呈开启状的杂物间,杂物间南侧有一单开门,无房门,可通往吴ⅹⅹ卧室。中心现场位于被害人吴ⅹⅹ卧室。现场勘查情况与证人吴ⅹ证言以及被告人吴瑞玉供述到吴ⅹⅹ家后,发现吴ⅹⅹ卧室房门锁住,从与卧室相通的杂物间进入卧室一致。
10、被告人吴瑞玉供述,其因赌博输款,多次向堂伯吴ⅹⅹ借钱遭拒绝,很生气,产生杀死吴ⅹⅹ,取走吴钱财之念。1998年2月15日晚6时许,其见吴ⅹⅹ的孙女吴ⅹ与其女儿吴ⅹ美去看录像,知道此时只有吴ⅹⅹ一人在家,经观察后于晚7时许来到吴家,拔开用木棍拴住的大门入内,见吴的卧室房门锁住,从与卧室相通的杂房间进入卧室,见吴正在睡觉,即用被子包住吴头部,双手紧掐吴颈部。吴蹬脚挣扎,从床上滑到地上,其用右手夹住吴的头部,左手掐住颈部,直至吴不能动弹才松手。之后,把吴拖到床沿边,取走床垫下一装钱的塑料袋,从原路逃回家中,清点袋内有10元面值10张共100元。次日上午9时,其在家睡觉听到堂伯家有很多声音,知道被人发现,即逃往外地。2002年间,其碰到其妻兰珠ⅹ,在兰追问下,其承认杀害堂伯吴ⅹ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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