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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哲明、郭海燕、纪源龙、陈晓东、郑木盛、徐春荣、陈乾明、陈荣彬、郑海平、罗双鹅犯诈骗罪,被告人黄志碧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295号
原公诉机关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哲明,男,1972年7月9日出生,台湾省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李明、陈庆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海燕,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蔡建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源龙,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台湾省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春荣,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乾明,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台湾省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彬,男,1985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张其水、阮至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海平,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双鹅,女,1984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许川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志碧,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陈晓东,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2007年7月因涉嫌诈骗被厦门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郑木盛,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哲明、郭海燕、纪源龙、陈晓东、郑木盛、徐春荣、陈乾明、陈荣彬、郑海平、罗双鹅犯诈骗罪,被告人黄志碧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2010年5月9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洪哲明、郭海燕、纪源龙、陈荣彬、郑海平、陈乾明、徐春荣、罗双鹅、黄志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上诉人罗双鹅的辩护人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0年7月29日申请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9月至11月10日间,被告人郭海燕、纪源龙伙同他人租住在厦门市,经预谋,指使被告人陈晓东雇请被告人郑木盛、陈乾明及陈桂江(另案处理)为台湾诈骗团伙取款。由诈骗团伙人员冒充中国电信员工、公安人员等,以电信欠费等为由,骗使被害人修×英等人到银行转账到事先准备的银行卡上。尔后由郭海燕、纪源龙等人指使被告人徐春荣联系、通知陈晓东、郑木盛、陈乾明及陈桂江到厦门市多家银行的ATM机上替诈骗团伙领取诈骗款项,并抽取总款数的20%作为佣金。该阶段共取得诈骗款人民币309
4080元。
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间,郭海燕租住浙江省温州市,采用同样手段,指使陈晓东、郑木盛、陈乾明、徐春荣及陈桂江在温州市多家银行的ATM机上替台湾诈骗团伙领取诈骗款,抽取总款数的20%作为佣金,共取得诈骗款人民币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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