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洪哲明、郭海燕、纪源龙、陈晓东、郑木盛、徐春荣、陈乾明、陈荣彬、郑海平、罗双鹅犯诈骗罪,被告人黄志碧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3)
上诉人纪源龙的上诉理由:1、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只是帮助诈骗公司取款转移、掩藏赃款,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不是诈骗罪;2、本案第二、三阶段的犯罪与其无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归案后只是对案件定性提出辩解,并退出10多万元的赃款,原判认定其认罪态度不好而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不当。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基本相同。
上诉人徐春荣的上诉理由:只是受雇于郭海燕帮助接打电话和通知同案人去取钱,没有直接参与诈骗,仅从郭海燕处领取到2万元工资,社会危害性小,要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乾明的上诉理由:1、是受雇帮人取款,主观上不知为诈骗所得,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其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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