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建华、吴世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2)
2、证人赵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2月初,他想起福州的吴建华(“眯眯”)去年多次叫他帮忙销售海洛因。2月26日下午,他打电话给吴建华问是否有卖海洛因,吴建华说有,明日送样品给他。次日中午,吴建华和吴世炳一起到厦门,吴建华说带来两种样品,价格分别为每克170元和260元,购买越多价格越便宜,并叫吴世炳把样品给他。他试吸后觉得质量不错,决定与叶某一起购买150克价格为每克170元的海洛因,吴建华说干脆购200克价格可以降为每克150元。3月1日下午,吴建华发信息问他钱是否准备好了,因叶某钱未筹到,他便回信说等几天。吴建华说吴世炳带海洛因快到厦门了,他答愿意出500元让吴世炳先住下。他与叶某一起送500元给吴世炳。3月4日叶某说钱筹到,他就打电话给吴建华说明天下午交易。3月5日下午1点左右,他和叶某在“名典咖啡厅”见面后打电话给吴建华,吴建华让他直接与吴世炳联系。他与吴世炳联系后一起到“名典咖啡厅”的蓝山包厢。叶某拿钱给吴世炳,吴世炳打电话叫一名年轻男子进来拿出一包海洛因。吴世炳在点钱时,公安人员就进来把他们抓了。经赵某某辨认照片,确认吴建华就是卖海洛因给他的人“眯眯”。
3、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09年2月27日晚上,赵某某对他说福州那边能买到便宜的海洛因,购买越多越便宜,二人决定150克。次日,赵某某说吴建华把价格降到每克150元,但要买200克,并说明天交易,他答要先筹钱。3月1日下午5点时许,赵某某说吴建华已经让吴世炳送货来厦门了,会在厦门等几天,赵某某和他一起给了吴世炳500元住宿费。3月5日下午月1时,他和赵某某在“名典咖啡厅”蓝山包厢见面后,赵某某即与吴世炳联系,并带吴世炳来蓝山包厢。他把钱拿出来,吴世炳即打电话叫一名男子进来拿出一包海洛因。随后,警察就进来把他们抓了。
4、提取笔录,证实①2009年3月5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湖滨中路“名典咖啡厅”向吴世炳提取诺基亚1110型手机一部、三星SGH-X208型手机一部、人民币3万元,向刘某某提取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塑料膜包装的海洛因二块,毛重202克;②2009年3月12日下午5时25分,公安人员在福州市五四北路368号万利花园河明居二期“老掌柜茶庄”内抓获吴建华时提取诺基亚1200型手机一部。
5、厦门市公安局(厦)公(刑)鉴(理化)字[2009]75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从吴世炳、刘某某处缴获的可疑白色块状物二块净重198.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6、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涉案海洛因已上缴。
7、福建省福州市道路汽车客票、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证实吴世炳于2009年3月1日从福州乘车至厦门。
8、短期租赁协议,证实吴世炳化名魏德建于2009年3月1日至4日入住金翔升公寓1608室。
9、毒品称重、包装、通讯工具、毒资及现场照片,证实被缴获毒品的包装、称重及通讯工具等。
10、厦门市公安局检验通知书,证实经对吴建华、吴世炳的尿样检测吗啡类药物呈阴性。
11、话费详单。证实吴建华号码为13675040302、吴世炳号码为13559442875手机的通话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吴建华、吴世炳的自然情况。
13、上诉人吴建华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2009年2月26日下午,赵某某从厦门打电话问其有没有海洛因,其打电话问老乡“阿何”说厦门朋友要买海洛因是否有货,“阿何”叫其去拿样品。“阿何”给其二种样品,价格分别为每克170元和260元。其即告诉赵某某说次日送样品给他。随后,其打电话让吴世炳明天一起去厦门办事,吴世炳答应。2月27日中午,其和吴世炳到达厦门后,其把样品放在吴世炳身上。赵某某和另一名男子来后,其让吴世炳把样品交给赵某某说二种样品,价格分别是每克170元和260元,购买越多价格越便宜,然后离开。2月28日,赵某某打电话询问购买150克海洛因价格能降多少。当时其和“阿何”在一起就直接把电话给“阿何”,“阿何”说购买150克还不如买200克,价格可降为每克150元,二人谈好交易200克海洛因。其和赵某某约定次日交易。次日早上,“阿何”交给其200克海洛因说要收3万元。其让吴世炳把海洛因送到厦门给赵某某,并告诉赵某某说吴世炳已送货去厦门了,赵答要等朋友凑钱,愿意出500元让吴世炳先住下来。其通知吴世炳找赵拿了500元钱住下。3月3日赵某某说钱准备好了,后天交易。刚好老乡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帮忙找事做,其就让刘某某到厦门找吴世炳一起做事。3月4日,赵某某和其约定3月5日交易。3月5日下午,赵某某打电话说他朋友已带钱到了,其让赵某某直接和吴世炳联系,后其打电话让吴世炳和赵某某进行交易,并叫吴世炳收3万元钱。3月12日其在福州五四北路368号万利花园“老掌柜茶庄”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吴建华辨认照片,确认是其让吴世炳带海洛因往厦门与赵某某交易,并让刘某某前往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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