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原审被告人郑杰、吕义菊、徐振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8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杰,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东峰镇霞镇村甘畲35号。因本案于2009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心贵,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吕义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建瓯市东峰镇大房村前街9号,后暂住建瓯市金瓯明珠6号楼803室。因本案于200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启新、邓宝生,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振兴,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东峰镇霞镇村甘畲10号。因本案于2009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杰、吕义菊、徐振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郑杰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吕义菊委托律师蔡启新、邓宝生为其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4月初,因邵武“高老板”欲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下同),被告人郑杰即从他人处购买了1000克K粉后,要求被告人徐振兴一起前往邵武。在邵武东方之星宾馆,被告人郑杰以人民币23000元将K粉贩卖给“高老板”,徐振兴则帮助清点部分现金。K粉交易后,“高老板”还想购买冰毒,被告人郑杰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少量冰毒给“高老板”等人试吸,期间,龚××也打电话联系郑杰要购买冰毒,郑杰即叫徐振兴送少量冰毒给龚××试吸,龚试吸后认可。被告人郑杰即电话联系被告人吕义菊,要求吕义菊将其原先购买并存放在吕经营的网吧的装在茶叶罐中冰毒送到邵武。约二个小时后,被告人吕义菊将冰毒从建瓯送到邵武。而后,被告人郑杰以4800元卖给“高老板”10克冰毒,在场的徐振兴帮助清点现金。当晚,被告人郑杰还以5000元在邵武市海丰大厦贩卖给龚××10克冰毒。
同年4月中旬,被告人郑杰应邵武“高老板”要求从他人处购得1000克K粉后,叫徐振兴将K粉送交吕义菊保管,吕义菊将K粉存放到廖××店铺。当月20日,郑杰又购得1000克K粉,吕义菊明知郑杰向其借钱是为了购买K粉,仍然借给郑杰10000元现金,郑杰将吕义菊给他的现金支付了毒资。当日上午,被告人郑杰要求被告人徐振兴陪同吕义菊一同前往邵武与“高老板”交易K粉。吕义菊包乘出租车,与徐振兴一同携带2000克K粉前往邵武,在邵武市华英宾馆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缴获二包疑似毒品K粉。同年5月2日晚,被告人郑杰在光泽县圣农假日大酒店被抓获,同时从他身上查获冰毒数克。经称重、鉴定,查获的两袋疑似K粉的白色粉末,一袋重985克,一袋重995克,均检出氯胺酮,含量分别为56.1%与51.8%。案发后,查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另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郑杰的尿样进行检测,发现呈阳性反应(冰毒)。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20日14时许,应“高老板”要求接待建瓯吕义菊等人并叫邹××去华英宾馆登记房间。在华英宾馆720室,徐振兴拿两袋K粉叫其试吸。其在试吸时与吕义菊、徐振兴等人被抓获。还证实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在邵武东方之星宾馆郑杰以23000元卖给“高老板”1000克K粉,徐振兴数了钱放入包中。交易完后,“高老板”还想买冰毒,郑杰拿出冰毒样品给“高老板”试吸。同时郑杰接了个电话后就装了一点冰毒交给徐振兴,徐拿着冰毒出去。约过两个多小时,郑杰说吕义菊快到邵武。后郑杰从一茶叶罐中拿出1袋10克冰毒以4800元卖给“高老板”。郑杰又把钱拿给徐振兴,徐振兴清点现金后放入背包。“高老板”手机号码是15105068618。李×辨认出郑杰、吕义菊、徐振兴等人。
2、证人邹××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应李×要求到华英宾馆登记了720室。后李×带徐振兴进房后,徐振兴拿出两袋毒品并叫李×试吸。李×刚准备试吸即被抓获。还证实同年4月初,在东方之星宾馆郑杰以23000元贩卖给“高老板”K粉1000克,后“高老板”、龚××还向郑杰购买冰毒,郑杰先拿一点冰毒给“高老板”及叫徐振兴送一点冰毒给龚××试吸,接着打电话。约过两个小时左右,吕义菊到宾馆,郑杰从一茶叶罐中拿出两袋冰毒,将其中一袋10克的冰毒以4800元贩卖给“高老板”,钱由徐振兴清点后放入背包。邹××辨认出郑杰、吕义菊、徐振兴等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