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郑杰、吕义菊、徐振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2)
3、购毒者龚××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上旬一晚上,徐振兴送少许冰毒到假日酒店门口给他试吸,后于当晚12时许,在海丰服装城郑杰以5000元贩卖给他10克冰毒。龚××辨认出郑杰、徐振兴。
4、证人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吕义菊包其出租车去邵武,吕义菊除了带一个挎包外,还在建瓯路上一店铺拿了一纸箱上车。一同去邵武的还有徐振兴。刚到邵武华英宾馆即被抓获。谢××辨认出吕义菊、徐振兴。
5、证人廖××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4月中旬一晚上,吕义菊拿一袋东西寄存在他店铺并告诉他:这是其做的那些东西,是K粉。4月20日,吕义菊与徐振兴到其店铺拿走纸箱。廖××辨认出吕义菊、徐振兴、郑杰。
6、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当日在邵武市华英宾馆720室提取、扣押的二包疑似毒品K粉重量为1980克。还证实从被告人郑杰身上缴获、提取了白色晶体一包,重4.28克等。
7、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吕义菊、徐振兴指认被缴获的毒品K粉、装毒品的盒子、毒品重量,郑杰指认被缴获的K粉、冰毒、毒品重量等。还显示吕义菊手机收到“小高”(即“高老板”)短信内容、“小高”手机号码(15105068618)等。
8、郑杰手机号码13695099989和吕义菊手机号码15159911002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郑杰与“高老板”、龚××、吕义菊、徐振兴等人通话时间,被告人吕义菊与廖××、“高老板”等人通话时间的事实。
9、南平市公安局(南)公(刑)鉴(理化)字(2009)05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华英宾馆720房间提取的白色粉末中检出氯胺酮。
10、南平市公安局(南)公(刑)鉴(理化)字(2009)08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郑杰身上提取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
11、福建省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闽警院司鉴中心(2009)毒检字第068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从吕义菊、徐振兴处提取的疑似K粉白色粉末两包,取样送检、鉴定,二个样品中均检出氯胺酮,含量分别为56.1%和51.8%。
12、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实从吕义菊、徐振兴、郑杰处提取到的K粉1980克、甲基苯丙胺4.28克均已上缴。
1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杰、吕义菊、徐振兴归案经过的事实。
14、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证实郑杰尿样呈阳性反应(冰毒)。
15、被告人郑杰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09年4月上旬,从他人处购得1000克K粉、25克冰毒,后将冰毒分成小袋存放在一茶叶罐中,并藏放在吕义菊经营的网吧。当晚携带K粉与徐振兴等人包车到邵武东方之星宾馆,以23000元将1000克K粉卖给“高老板”。后叫吕义菊将装有冰毒的茶叶罐送到邵武。其又以4800元卖给“高老板”10克冰毒。当晚,还叫徐振兴送一点冰毒给龚××试吸,后以5000元卖给龚××10克冰毒。案发前些天,其先后向他人购得K粉2000克,借吕义菊10000元现金支付毒资。案发当日由吕义菊与徐振兴将2000克K粉送到邵武贩卖给“高老板”。其有吸食冰毒。郑杰辨认出吕义菊、徐振兴、李×、邹××、龚××等人。
16、被告人吕义菊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郑杰电话叫他将一装有冰毒的茶叶罐送到邵武,其与他人开车将冰毒送到邵武。当月18日晚,郑杰叫徐振兴送1000克K粉到其经营的网吧,其将K粉藏匿在小廖店铺。4月19日晚上,邵武“高老板”打其电话要K粉。案发当日(4月20日)早上,郑杰向其借款10000元作为毒资,后郑杰叫徐振兴携带一包K粉在其家楼下等他。其包了一部出租车与徐振兴一同将郑杰购得的2000克K粉送到邵武,刚到华英宾馆就被抓获。吕义菊辨认出郑杰、徐振兴、李×、邹××等人。
17、被告人徐振兴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应郑杰之邀一同去邵武。在邵武东方之星宾馆,郑杰与“高老板”交易K粉,其帮助清点了3000元现金。K粉交易后,“高老板”还想买冰毒,郑杰拿出一点冰毒与“高老板”一起吸,后郑杰打电话叫吕义菊将一装有冰毒的茶叶罐送到邵武,还叫其送冰毒样品到邵武假日酒店附近给龚××试货。约过两个小时左右,吕义菊带来一茶叶罐。郑杰从茶叶罐中拿出一小袋冰毒给“高老板”,李×用电子称重10克,卖4800元,其清点现金后给郑杰。20日上午,按郑杰交待到吕义菊处拿了1万元给郑杰。后郑杰交给他一袋K粉,叫他与吕义菊一同去邵武交易。后其与吕义菊到小廖店铺拿装有K粉的盒子,一同去邵武。当日下午2时许,到了邵武华英宾馆,其将二袋K粉拿到720室即被抓获。徐振兴辨认出龚××、李×、邹××、郑杰、吕义菊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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