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高勇、江远友、张学清、陈飞超、虞晨文、周恒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162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勇,男,1979年4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樟树市沿江路128号,后暂住建瓯市水西小车修理厂宿舍302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远友,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龙村乡小汴地村汴地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飞超,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徐墩镇下碓村下碓自然村9号。
辩护人徐巧英,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学清,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建安街道东安村塘源1号。
原审被告人虞晨文,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吉阳镇大夫村中村自然村9号。
原审被告人周恒伟,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小松镇渔村村上栏51号。
上述六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勇、江远友、张学清、陈飞超、虞晨文、周恒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勇、江远友、陈飞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江远友、周恒伟与被害人邱××、谢××、谢××在建瓯市芝山坑里夏韵山庄工作。2009年6月9日晚,双方因吃夜宵之事发生争吵。当晚,邱××、谢××、谢×在江远友的宿舍殴打江,后经山庄经理调解和好。当月11日晚,被告人江远友在建瓯市锦江一品香茶楼请被告人张学清、高勇、陈飞超、虞晨文、周恒伟吃夜宵。席间,被告人江远友、周恒伟谈及被打之事,张学清听后很生气地说:“这么没用,厨师会被服务生打”,高勇也说:“去打回来”,大家都表示同意。于是,在被告人江远友电话确认邱××、谢××、谢×都在夏韵山庄后,决定前往报复。之后,被告人周恒伟纠集了张×、康××(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高勇纠集了项××(另案处理)。此后,被告人江远友、周恒伟、陈飞超、虞晨文及项声飞乘出租车,高勇、张学清骑摩托车,张×、康××坐“摩的”先后赶到夏韵山庄门口。被告人周恒伟先到山庄内打探,并确认邱××等人在宿舍后,被告人高勇、张学清、陈飞超、虞晨文及项声飞冲到邱××宿舍,高勇在张学清的指认下,从床上将邱××拖到宿舍门口,对邱××拳打脚踢,邱鼻血被打出来,张学清则用脚踢、扫把棍打,虞晨文用脚踢、木板打,江远友、周恒伟、陈飞超亦对邱拳打脚踢。被害人谢××出来劝阻也被高勇从宿舍边拖边打至山庄门口,江远友、张学清、高勇、陈飞超、虞晨文、周恒伟与项××、张×、康××等人一起殴打谢××。后周恒伟说:“里面还有一个”。他们就留下陈飞超和项声飞看住谢××,其他人又冲进宿舍。由被告人周恒伟将被害人谢×拖到宿舍门口,与高勇、江远友、张学清、虞晨文一起殴打谢×。这时,被告人江远友说,刚才鼻血被打出来的那人也是打他的人。于是,被告人江远友、张学清等人又冲到女生宿舍殴打躲在此处的邱××。被告人张学清还叫江远友把邱××拖出来,江远友将邱××拖到走廊上打,高勇用空的饮水桶砸打,张学清用扫把棍打、用脚踢,陈飞超、虞晨文用板块打,周恒伟则拳打脚踢,被害人邱××一直被边拖边打至走廊旁边的草地上。山庄员工吴×见状出来大叫:“赶紧打110报警”,被告人一伙才逃离现场。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邱××系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被膜下出血、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谢××、谢×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江远友、周恒伟于当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学清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高勇。被告人陈飞超、虞晨文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邱××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高勇、江远友、张学清、陈飞超、虞晨文、周恒伟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27000元、35000元、54000元、12000元、27000元、34000元,合计人民币189000元,并相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对民事赔偿之诉提出撤诉,并被原审法院准许。被害人亲属还建议对六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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