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高勇、江远友、张学清、陈飞超、虞晨文、周恒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3)
13、同案人康××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0时许,接到周恒伟要其帮助打架的电话后,其叫上张×一起乘“摩的”赶到夏韵山庄门口。到山庄一会儿,就见谢××被拉到空坪上,其与张×、周恒伟、江远友等人对那人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拿木板打,一人拿棍子打,打完后项××和陈飞超二人看住谢××。周恒伟讲里面还有,大家又进去,有人将谢×拉出宿舍,一人拿空水桶打,虞晨文拿椅背打,高勇用碗筷砸。这时看见张学清拉着邱××从其身边走过,江远友也跟着过去。同案人张×的证言,与同案人康××的证言基本一致。还证实江远友在草坪用脚踢、张学清用棍子打邱××。
14、同案人项××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1日晚12时许,高勇叫其到锦江一品香茶楼喝酒,当时在场的有6、7个人,席间高勇讲他朋友被人打,叫其一起去打回来。后高勇和张学清骑摩托车,其余人乘出租车到夏韵山庄门口。先由周恒伟进入山庄探明邱××、谢××、谢×在宿舍后,大家一起进去。高勇冲到宿舍将邱××拉到门口,对邱拳打脚踢,江远友用竹棍打,虞晨文用木板打。后高勇又到宿舍将谢××拉到门口打,其也踢了谢一脚。之后,高勇叫其与陈飞超一起看住谢。后来陈飞超又进去了。
15、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死者全身多处淤血,背部见二条中空性皮下淤血。结论为:死者邱××系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被膜下出血、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6、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二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谢××、谢×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
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平面图、照片,证实本案六被告人行凶的现场位于建瓯市坑里夏韵山庄。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公安人员提取到血迹、木板、断裂的矿泉水桶、竹棍等。
18、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之间相互辨人,同案人项××、证人陈××的辨认及被害人谢×、谢××的辨认,被告人高勇、江远友、张学清、陈飞超、虞晨文、周恒伟就是在建瓯市坑里夏韵山庄伤害邱××、谢×、谢××的参与人员。被告人张学清还对现场提取的竹棍进行辨认,证实该竹棍就是其伤害邱××时所使用。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江远友、周恒伟于2009年6月12日到建瓯市公安局芝山派出所投案。当日,公安机关在建瓯市东安村将犯罪嫌疑人张学清抓获;在建瓯市南街头365理发店内将犯罪嫌疑人高勇抓获;将在大千福满楼酒店工作的服务员陈飞超、虞晨文传唤到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
20、建瓯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学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高勇。
2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高勇、江远友、张学清、陈飞超、虞晨文、周恒伟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均已达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被告人周恒伟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
22、民事赔偿一节,有六被告人的亲属及代理人与被害人邱××的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23、被告人高勇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1日晚11时许,其接到张学清电话后,到锦江茶座一起喝酒,当时有张学清、江远友、陈飞超、虞晨文。他们讲前几日被服务生打之事,说要打回来。其纠集项××。到山庄宿舍,张学清指了一下床上的人(邱××),其揪住邱的头发,把他从床上拉下,并打了他脸3、4拳,他的鼻血被打出来,后拉到门口张学清用棍子打他头背部,陈飞超、虞晨文也围过去打。那人被打蹲在地上,其用脚踢了他左大腿等部位。张学清指着谢××说那个也是,其就冲过去抓谢的头发往外拖,张学清、陈飞超、虞晨文冲上去脚踢拳打,到山庄大门口,其也用脚踢了他后背几下。打了一会儿,其听说还有二个,就叫项××、陈飞超看住谢××,又再次冲到宿舍内,在厕所与走廊之间,见张学清正用空饮水桶砸邱××,江远友、虞晨文都围过来打邱××。其冲过去对谢×踢了几脚,后拿一次性用的碗砸那人。这时其发现邱××被张学清、江远友、虞晨文他们打到草地上了。
24、
被告人江远友的供述,证实其与周恒伟在山庄做帮厨,邱××、谢××、谢×三人做端菜服务生。2009年6月9日晚上9时许,其装一碗“蛋炒饭”放在厨房的打盒台上,邱××、谢××、谢×等三人看到就要吃,其不让。过了一小时,他们三人叫了二个人冲到其宿舍,对其拳打脚踢,后经山庄老板调解,三人向其赔礼道歉。当月11日其和周恒伟下班之后到一品香茶楼,其打电话约了张学清吃夜霄,张学清又打电话叫高勇。其也打电话给陈飞超和虞晨文。席间,陈飞超问其6月9日被打一事,其讲后。张学清就讲“我们建瓯人不是那么好欺负的”,高勇接着说“那我们就进去教训那些人”。张说“那就进去”,陈、虞也同意了。周恒伟向张学清借电话叫几个人帮忙,并说他们会直接去山庄。高勇也把项××接来。他们坐出租车到山庄。周恒伟先去服务生宿舍查探,其余人随后进去,过一、二分钟,其和周走在后,走到宿舍拐角时,见二个人拉谢××往外走。其走到邱××宿舍时,见到高勇、项××站在邱的门口,邱××用毛巾擦鼻子上的血,高勇问其那天邱是否有打,其说有,接着邱被人打到女生宿舍,其用脚踢他屁股二、三下。其见到谢×被另二个人打,其过去踢了谢×左大腿几脚。后又见到高勇在宿舍拐角处用空的饮水桶打邱××背部。到山庄门口,谢××一个人躺在门口,其冲过去踢了他几脚,康××用木棍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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