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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然元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复字第23号
被告人赵然元,男,1973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然元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小平、徐水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然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小平、徐水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41771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刑事判决部分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9年7月8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赵然元在其务工的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桐社区钻石山服装厂与被害人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被劝开后,双方接受调解。当晚11时许,赵然元与徐××在工厂保安室门口再次相遇并争吵,徐××跑走,赵然元持水果刀追赶,在顺通拉链厂篮球场边与徐××又互殴,赵然元持刀捅刺徐××胸腹部等处数刀致其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徐××符合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何××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7月8日中午12时许,徐××倒水时溅到赵然元,二人争吵并打架,被劝开后,赵然元打电话报警,双方都被警察叫走。当晚11时许,她在钻石山服装厂二楼阳台上看见徐××在保安室旁遇见赵然元,徐××质问赵然元为何瞪他,赵然元不说话,徐××就往篮球场方向走了约几米,赵然元边追边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徐××见状往篮球场旁的垃圾堆方向跑,她下楼看见徐××躺在垃圾堆旁,流了很多血。何××从一组照片中辨认确认了赵然元。
2、证人陈×家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7月8日下午,赵然元、徐××因琐事打架,后由罗山派出所民警调解。当晚11时许,赵然元、徐××在厂一楼保安室前相遇,他听见徐对赵说“你看什么看”,见赵然元准备拿椅子砸,徐××跑出去,赵然元放下椅子追并从腰间掏出工具,他跟着追到顺通拉链厂澡堂角落,看见赵然元左手抓住徐××衣领,右手顶在徐前胸,已先赶到的王××在拉开他们,他即冲过去推开二人,见赵然元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徐××腹部被捅伤流血,当场倒地。陈××从一组照片中辨认确认了赵然元。
3、证人王××证言证实,2009年7月8日晚11时许,他下班刚走出钻石山服装厂,听到陈×家在二楼喊“打架了”,赵然元从其身边跑过去,在追厂里的一名江西乐平男子,赵在顺通拉链厂洗澡房前追上对方并打了起来,他跑过去将二人拉开,赵然元就往大门方向跑去。
4、证人吴××证言证实,2009年7月8日中午,徐××(即徐××)倒水时可能溅到赵然元,二人因此争吵互殴,后听说经警察调解徐××赔偿赵然元50元。当晚11时许,赵然元、徐××在钻石山服装厂一楼门卫处吵架,后徐××往顺通拉链厂大门方向走去,赵然元追,她即去叫厂长。过一会过去看见徐××趴在顺通拉链厂浴室前的地上,流了很多血。
5、证人徐×平证言证实,她经辨认尸体,确认死者系其弟弟徐××,在晋江打工。
6、证人徐×华证言证实,他经辨认公安机关提供的尸检照片及生活照片,确认死者系其老乡徐××。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桐社区顺通拉链厂内西侧篮球场的情况。
8、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闽公晋鉴法字(2009)2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徐××符合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9、泉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泉鉴DNA字(2009)555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篮球场上的血迹”、“洗衣台前的血迹”、“洗澡间前的血迹”检出人血,与徐××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10、被告人赵然元供述,2009年7月8日中午11时30分许,他经过钻石山服装厂宿舍一楼洗衣池时,被徐××倒水溅到,二人争吵并互殴,派出所民警调解后,他心里仍不满,当晚11时许,他坐在厂门口玩,徐××从厂里出来,他对徐说“你给我小心点”,徐回骂,并冲过来要打架,他站起来,徐跑到篮球场要去找工具,他在篮球场边的洗澡房前追上徐并打起来,抓扯中,他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徐肚子四、五下,有人过来,他即跑离现场,把刀扔在罗山到石狮的公路边上。赵然元指认了作案现场及扔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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