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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剑楠犯诈骗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225号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剑楠,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严艺、谢娟,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剑楠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剑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初,被告人王剑楠以认识某银行领导,有上市公司内部消息,投资炒股利润极高为由,欺骗亲朋向其汇款。期间,王剑楠以兑现部分利润、鼓动追加投资等手段,进一步欺骗被害人向其投入巨额资金。截至2008年8月案发,被告人王剑楠先后诈骗林某谦、张某凡、林某琼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19.95万元。赃款部分被王剑楠用于购买住房、轿车,部分汇给周某婵、陈某、叶某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林某谦、张某凡、林某标、林某琼、魏某英等10被害人陈述,证人张某年、张某东、周某婵、罗某文、叶某、叶某岳、陈某、李某燕等人证言,被告人王剑楠及张某凡、张某年、叶某、周某蝉、被害人林某谦、张某凡等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表、汇款凭证,公安机关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基金账户和房产的手续及追赃工作说明等。被告人王剑楠对上述诈骗犯罪亦供认不讳。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剑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919.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剑楠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应予以严惩。据此,原审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王剑楠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的叶某和叶某岳退还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七千元,林某退还的赃款人民币八万元,杨某伟退还的赃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三、追缴莆田市公安局冻结、查封的被告人王剑楠的赃款:周某婵基金一百万元,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六十万七千五百八十六元二角四分,房产一套,被告人王剑楠的房产一套,叶某岳基金四万零四百点五四份,陈某奥迪A6轿车一辆,按比例返还给各被害人。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剑楠的非法所得,归还给各被害人。
上诉人王剑楠上诉理由:1、原判认定的诈骗数额有误。张某萍多领取的31.3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林某谦在2008年8月16日汇来的200万元系借款,不能计入诈骗数额中;2、诈骗款大部分被叶某、陈某、周某蝉等人敲诈走,其本人非法占有的只是小部分;3、案发前为归还被骗亲友钱款,其与丈夫向周某蝉、叶某、陈某等人交涉追讨被敲诈款项,且有向部分被害人表示要自首,应认定有自首情节;4、原判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上诉人王剑楠还以家族有精神病史、作案期间思维混乱为由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辩护人以同样理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剑楠于2007年9月份开始,以其任教的钢琴班一学生家长在某银行担任领导,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消息,投资股票利润极高且稳赚不赔,其本人已获得丰厚利润为由,欺骗叶某、周某婵等人向其投资。从2008年1月份开始,上诉人王剑楠又以同样理由,并谎称该学生家长聘请清华大学博士生当操盘手,投资股票一周至二个月可获得20%至100%的利润回报,其委托该家长炒股赚了很多钱,在福州买了多套别墅,欺骗亲朋向其投资炒股。王剑楠并以兑现部分利润、电话对账并告知已获得巨额利润等手段,骗取亲朋信任,鼓动被害人将利润和本金再投资以获更多利润,以此延缓各被害人兑现利润和本金的要求,欺骗被害人继续追加投资。截至2008年9月案发,上诉人王剑楠共计骗得人民币1888.65万元,其中诈骗张某凡人民币116.2万元,林某谦人民币1601万元,林某琼人民币107.5万元,魏某英人民币18.35万元,林某许人民币23.6万元,舒某人民币18万元,张某栋人民币4万元。期间,周某婵、叶某、陈某等人多次要求王剑楠返还本金并兑现利润,上诉人王剑楠被迫从诈骗款中支付三人数额巨大的高额利润,其中支付周某婵人民币943.95万元,支付叶某人民币304.97万元,支付陈某人民币256.05万元,其余诈骗款被王剑楠用于购买住宅、轿车及日常消费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王剑楠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289号金诺大厦1814单元房产1套,查封周某蝉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60号华福花园2号楼704单元房产1套,冻结周某蝉基金100万元、定期存款400万元、活期存款607586.24元,叶某退还165.7万元,冻结叶某岳(叶某之父)基金40400.54份,查封陈某奥迪A6轿车1部。林某主动退还8万元,杨某伟主动退还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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