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剑楠犯诈骗罪一案(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凡陈述,证实他与陈某嘉、陈某玉、张某萍受王剑楠欺骗,单独或合股向王剑楠投资炒“内部股”,从2008年2月至8月11日,共向王剑楠投资481.1万元,最后一笔投资是2008年8月11日,其将陈某嘉、陈某玉、张某萍合股投资的175.5万汇给王剑楠炒股,其中陈某嘉投资100万,陈某玉投资30万,张某萍投资45.5万。王剑楠先后返还313.6万元。2008年8月底张某凡到福州向王剑楠追讨欠款,王剑楠以一部别克轿车作价20万抵债,他们共被王剑楠骗去人民币147.5万元。被害人陈某嘉、陈某玉的陈述印证上述事实。
王剑楠、张某东、张某年的银行账户流水表以及张某凡的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自2008年2月12日至2008年8月11日,张某凡向王剑楠、张某年、张某东的账户汇入共计人民币481.1万元,王剑楠先后向张某凡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313.6万元。
经王剑楠辨认,确认其与张某凡资金往来明细账表所体现的资金往来情况。
2、被害人林某谦陈述,证实其被王剑楠以投资股票为由骗去人民币1601万元,其中包括2008年8月16日王剑楠告知需帮一个朋友还款,向其借款200万元。2008年8月底,其向王剑楠催讨投资款和利润时,王剑楠为了欺骗他们,还传真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假电汇凭证给他,金额为5000万元。最后王剑楠不得不承认是在诈骗,但已无力还款。
王剑楠、张某年、张某东的银行账户流水表及林某谦等人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2008年2月12日至2008年8月16日,林某谦向王剑楠、张某年、张某东账户汇款人民币2098万元,王剑楠向林某谦等人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497万元。
经王剑楠辨认,确认其与林某谦资金往来明细账表所体现的资金往来情况。
3、被害人林某标陈述,证实其被王剑楠以投资股票为由骗去人民币110.05万元。因其投资款是向林某跃借的,2008年8月底,他与林到福州向王剑楠追讨欠款,王剑楠无力偿还,只得用福州融侨东区一套房产抵债,该房产已过户给林某跃。
王剑楠、张某东银行账户流水表,林某标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8月15日,林某标向王剑楠、张某东账户汇款人民币173.5万元。王剑楠向林某标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63.45万元。
经林某标、上诉人王剑楠辨认,确认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账表所体现的资金往来情况。
4、被害人张某栋陈述,证实王剑楠对其谎称投资炒股利润高,其通过银行汇款向王剑楠投资人民币20万元炒股,王剑楠先后通过银行汇款返还13万元,现金返还3万元,其被王剑楠诈骗人民币4万元。
张某东、张某年银行账户流水表以及张某栋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2008年1月16日到3月12日,张某栋向张某东、张某年账户汇款20万元。2008年2月13日至9月8日,王剑楠向张某栋银行账户汇款13万元。
经王剑楠辨认,确认其与张某栋资金往来明细账表所体现的资金往来情况。
5、被害人林某许陈述,证实其被王剑楠以投资炒股为由骗去人民币23.6万元。
王剑楠、张某东、张某年的银行账户流水表及林某许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2008年1月16日至8月11日,林某许向张某东、张某年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9.66万元。王剑楠向林某许账户汇款人民币6.06万元。
经王剑楠辨认,确认其与林某许资金往来明细账表所体现的资金往来情况。
6、被害人林某琼陈述,证实其被王剑楠以投资炒股为由骗去人民币107.5万元。
王剑楠、张某东、张某年的银行账户流水表及陈某新(林某琼丈夫)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
2007年12月26日至7月3日林某琼向张某东、张某年、王剑楠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49.3万元。王剑楠向陈某新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141.8万元。
经林某琼与上诉人王剑楠辨认,确认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账表所体现的资金往来情况。
7、被害人魏某英陈述,证实其于2008年1月21日开始,陆续向王剑楠投资人民币98万元炒“内部股”,王剑楠先后返还73.4万元,2008年8月底其向王剑楠催讨欠款,王剑楠以家电、钢琴等作价6.25万元抵债,其被王剑楠骗去人民币18.35万元。
张某东、张某年的银行账户流水表及魏某英、张某应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
2008年1月21日至7月27日,魏某英向张某东、张某年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98万元。王剑楠向魏某英、张某应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7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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