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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剑楠犯诈骗罪一案(4)
证人叶某岳证言证实叶某、陈某合伙委托王剑楠炒股赚钱的事实。并证实2008年8月份,王剑楠、张某东及他们的一些亲戚有找叶某、陈某谈判,告知支付给他们的利润是诈骗来的,要求他们返还,被拒绝。后叶某、陈某还伪造了一份投资协议并聘请律师起诉王剑楠,要求王剑楠继续支付利润。
张某东、王剑楠银行账户流水表和吴某、叶某、叶某岳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叶某、叶某岳、陈某等人自2007年9月13日起至2008年7月6日先后14次向王剑楠、张某东账户汇款人民币1092.9789万元。王剑楠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8月18日先后14次向吴某和叶某岳账户汇入人民币1675.5万元。
经王剑楠辨认,确认其与叶某、陈某、叶某岳资金往来明细账表所体现的资金往来情况。
17、证人杨某伟的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有拿人民币10万元给陈某炒股的事实。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借给陈某人民币30万元,后陈某还人民币38万元的事实。
18、证人周某婵证言证实,2007年11月份,王剑楠告知认识一学生母亲叫李某燕,在兴业银行任经理,能获得上市公司信息,委托该经理炒股包赚不赔。其从2007年11月份至2008年1月份陆续向王剑楠投资人民币100余万元炒股,后在其与丈夫的催讨下,王剑楠先后支付他们投资炒股的利润人民币943.95万元。其用盈利购买了一套住房,归还他人欠款100余万元,其余的存在银行或作理财。证人罗某文(周某婵丈夫)的证言印证周某婵的证言内容。
王剑楠、张某东的银行账户流水表和周某婵的银行账户流水表证实,周某婵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先后向王剑楠汇款人民币153.6万元。王剑楠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08年8月12日,先后向周某婵账户汇款人民币1097.55万元。
经周某婵、上诉人王剑楠辨认,确认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账表所体现的资金往来情况。
19、上诉人王剑楠的户籍证明证实王剑楠的身份情况。
20、莆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大队于2008年9月16日在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58号融侨东区B区15座304单元抓获涉嫌诈骗犯罪的王剑楠。
21、冻结存款通知书、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冻结存款回执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冻结存款回执书、建设银行冻结存款回执书证实,莆田市公安局分别冻结周某蝉和叶某岳的基金账户、冻结周某婵存款460.758624万元。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证实,闽A3P067的奥迪轿车档案被查封。
莆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追赃工作说明证实,莆田市公安局查封王剑楠房产一套,查封周某蝉房产一套,冻结周某蝉基金100万元、定期存款400万元、活期存款607586.24元。叶某和叶某岳退还165.7万元,冻结叶某岳基金40400.54份,查封陈某奥迪A6(闽A3P067)轿车一部,林某主动退还8万元,杨某伟主动退还5.5万元。
22、查封协作函证实,莆田市公安局通过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封了王剑楠在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289号1814号单元及周某婵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60号华福花园2栋704单元2处房产。
23、莆田市公安局结算凭证证实,叶某、叶某岳、林某、杨某伟向莆田市公安局退还不法所得179.2万元的事实。
24、上诉人王剑楠供述,2007年因生了女儿,觉得被公婆看不起,就决定做一些事情让公婆转变对她的态度。她任钢琴教师的班级里有一学生家长李某燕在兴业银行工作,从2007年8月份开始她委托李炒股,但由于股市行情不好,不久就退出。期间她向叶某、周某婵等人谎称李某燕是银行经理,有上市公司内部消息,后叶、周等人开始委托其投资炒股。2008年开始,她本人并通过公公张某年向莆田亲戚谎称认识银行经理,有上市公司内部信息,该经理聘请清华大学博士生当操盘手,委托其炒股没有风险,投资一周至二个月可获得15%至100%的利润,其本人已获得丰厚利润,在福州购买了多套别墅,鼓动亲戚们向其投资。后亲戚们开始陆续将钱汇到其与丈夫张某东、公公张某年的银行账户上。她并未将他人汇来的钱做任何投资,但每次期限到时,她会打电话给亲戚们对账,告知该期盈利情况,并鼓动他们将本金和利润继续投资以及追加投资,她也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兑现部分利润,以骗取投资人信任。至案发时共诈骗他人人民币1900余万元,其中支付给周某婵943.95万元,支付给叶某、陈某560余万元,其余的用于购买融侨东区一套房子、二部轿车以及日常开支。上诉人王剑楠并辨认确认被害人林某谦提供的5000万元建设银行电汇凭证系其为欺骗林而伪造的假电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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