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被告人罗冬冬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复字第19号
被告人罗冬冬,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冬冬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福林生、张烧火妹提起诉讼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冬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官福林生、张烧火妹经济损失人民币138771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刑事判决部分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冬冬在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砌坑村便民招待所318房间内向其女友被害人上官××求婚被拒后,萌生杀人念头,即持水果刀割、刺上官××的颈部、胸、腹部等处,致上官××死亡。罗冬冬随后自杀未遂,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上官××系因单刃锐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斌、晏×美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晏×美听到便民招待所318房有女孩子尖叫声,即和张×斌过去询问,房内男子称夫妻吵架不肯开门,张×斌与另一男子一起踢开门,看到房内一女子仰卧在床上不动弹,罗冬冬坐在床上,二人身上都是血,罗见他们进来,就站起来去拿地板上的刀,他们与311房的客人共同上前将刀夺下。张×斌并证实他们进去时罗冬冬有自言自语说“人是我杀的,我要陪她去”等,其抢刀时右拇指被割伤。张×斌、晏×美分别从一组照片中辨认确认了罗冬冬。
2、证人李××证言证实,他和同事上官××聊天中得知她和男友一年来经常吵架。2009年4月11日晚11时许,上官××说和男朋友罗冬冬出去,叫他1时到三兴街上的便民旅社接她。凌晨1时许,他打上官××的手机没接,遂到便民旅社,进去看到旅社老板在踹一个房间的门,他帮忙将门踹开后,看到上官××躺在房内床上,喉咙处都是血,罗冬冬手上拿着一把带血的水果刀,脖子和一只手腕流血,他和老板即夺下罗冬冬的水果刀。李××从一组照片中辨认确认了罗冬冬。
3、证人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他听到外面踢门声,开门看见便民旅馆老板和一名男子在318号房将另一男子按倒在地,被按男子手拿一把水果刀,刀尖朝其自己身体,他上前抢下水果刀,并帮忙按住那男子,那男子嘴上说杀死老婆并要自杀的话。318房内都是血,一女子仰卧在床上,浑身是血,腹部有一个伤口。黄××从一组照片中辨认确认了罗冬冬即被按倒的持刀男子。
4、证人梁××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她突然听到便民招待所318房有男女吵架的声音,过一会女的喊救命,招待所老板敲318房门,后又踢门,接着她听到一个男的叫喊说“杀死了老婆,要一起去死”等。
5、证人朱××证言证实,200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他和同事严××接120转报后出诊到便民招待所318房间,房内有一女子躺在床上,衣着比较完整,他们经检查确认该女子已经死亡。旁边被民警控制的一受伤男子情绪激动,他们对该男子注射镇定剂后送到万祥医院救治。该男子所穿衣裤在手术时被脱掉,后被医院的清洁工扔了。
6、证人白××证言证实,其工作的泉州新华都汇金广场店内出售的标价25元的刀具只有一种,系长约30公分的单刃尖刀,没有刀鞘,黑色刀柄。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砌坑自然村便民招待所内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中心现场318房内及走廊上提取刀具一把,黑色封面、书写着“遗书”等内容并署名罗冬冬的笔记本一本,已开封的避孕套一个,戒指一枚,手机二部,手机电池一个,在318房门内侧手柄处、东北侧床面上、卫生间洗手池外边缘上、距318房间2.75米处走廊地面上各提取血迹1处。
8、泉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公泉鉴DNA字(2009)273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避孕套外侧擦拭物”上提取到DNA,与死者上官××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2)送检的“卫生间洗脸盆血”、“现场床尾血”、“现场门手柄上血”、“避孕套内容物”上提取到DNA,与嫌疑人罗冬冬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3)送检的“现场走廊上血”上检出人血,与张×斌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4)送检的“水果刀上血”上检出人血,为混合斑,不排除为死者上官××与嫌疑人罗冬冬所留。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