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叶江涛犯抢劫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刑终字第310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代钢,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孝斌,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2002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06年5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200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叶江涛,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叶江涛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9年3月20日晚,被告人颜代钢唆使被告人叶江涛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观音亭中山××号2楼被害人黄××暂住处抢劫,颜代钢持锅铲击打黄××头部,叶江涛将黄按倒在地,抢走现金1
7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
2、2009年6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携带铁锤等作案工具,以租房为由跟随被害人黄××进入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村××号民宅,颜代钢持铁锤击打黄××,罗孝斌用电线捆绑黄××,抢走现金200元及农行卡、项链、戒指、手镯、耳环等物品。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的损伤为轻伤。
3、2009年6月7日10时许,颜代钢以房东查电表为名,进入被害人陈××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的租住处,持铁锤殴打陈××并用电线捆绑,抢走现金60多元、诺基亚612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20元)、DVD机1台、手表、项链等物品。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价格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结论和精神司法鉴定意见,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智力残疾证明复印件,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叶江涛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叶江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颜代钢入户抢劫三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劫取财物达2
780元;罗孝斌入户抢劫一起,致一人轻伤,劫取财物达200元;叶江涛入户抢劫一起,劫取财物达1
700元。颜代钢、罗孝斌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罗孝斌揭发颜代钢参与第一起抢劫,具有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叶江涛系二级智残,判断和辨别能力较差,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在第一起抢劫共同犯罪中,颜代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江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颜代钢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期间又重新犯罪,依法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与本案之罪并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颜代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抢劫罪、强奸罪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六个月零二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罗孝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被告人叶江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叶江涛非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其中被告人颜代钢、叶江涛应返还给被害人黄××人民币1
700元;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应返还给被害人黄××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颜代钢应返还给被害人陈××人民币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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