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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颜代钢、罗孝斌、叶江涛犯抢劫罪一案(2)
五、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金鹏S850+GSM双频GPRS数字移动电话(号码为13959187559)予以没收,拍照存档。
上诉人颜代钢上诉理由:其与同案人共同商议作案,不存在指使问题;抢劫过程中都是采用先骗后威胁手段,行为有节制,不是故意要造成被害人受伤;抢劫是为筹钱给父亲治病,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罗孝斌上诉理由:其在羁押看守所之前的供述有很大偏差,与事实不符;其不明知颜代钢要去抢劫,颜代钢与被害人因看水表发生争执,殴打被害人并绑被害人的手,其事后才知道颜代钢抢了东西,系无意中犯罪,且没有参与绑手,原判认定抢劫有误。颜代钢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其检举应属重大立功表现。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3月20日晚,上诉人颜代钢唆使原审被告人叶江涛共同抢劫叶的同事黄××。后二人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观音亭中山××号××室黄××租住处,由叶江涛叫开门入室,颜代钢乘黄××不备,持室内的一把锅铲击打黄的头部,并叫叶江涛上前将黄按倒在地搜出钱包,黄××挣脱跳窗跑走。颜、江二人抢得人民币1
700元以及身份证等物品,二人共同花销。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叶江涛系他在福建省榕港纸箱厂上班时的同事。2009年3月20日晚20时许,叶江涛伙同一男子到租住处,那名男子用锅铲打他,叫他把钱拿出来。叶江涛将他按在地上,捂其嘴巴并拳击,搜走他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
700元,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他不断挣扎,趁两人不注意从卫生间窗户跳到楼下跑走。并经照片辨认出叶江涛和颜代钢即抢劫他的人。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场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观音亭××号××室,在室内地面上发现并提取折弯的锅铲1把。
3、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⑴叶江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属精神发育迟滞(边缘状态);⑵叶江涛不是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案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持完整,有完全责任能力。

4、上诉人罗孝斌的证言,证实颜代钢告诉他曾于2009年3月伙同一个南平人,到盖山镇观音亭抢劫了一个男子,归案后他向公安机关作了检举。
5、上诉人颜代钢、原审被告人叶江涛对抢劫被害人黄××的犯罪经过供述在案,并通过照片作了相互辨认,指认了作案现场和作案工具锅铲,与上述证据能相印证。
(二)2009年6月1日下午14时许,上诉人颜代钢、罗孝斌经商议后,携带铁锤、电线等作案工具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伺机抢劫。二人看到该村浦下包爷××号招租,由颜代钢以看房为由,打电话诱骗被害人黄××带至出租房,对房内及周边情况作了踩点。随后再由颜代钢以承租房子为由,约黄××到出租房,颜代钢将黄××骗至卫生间内,持铁锤击打其头部,并用棉裤将其嘴巴塞住阻止呼救,和罗孝斌一起用电线捆绑其手脚,抢走人民币200元及农行卡、项链、戒指、手镯、耳环等物品。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有一房子出租,就把小灵通电话号码写在墙上招租。2009年6月1日下午14时许,两男子经电话联系看了房子,后以承租为由约她到出租房,一男子在卫生间把她按在地上,持铁锤打她头部左侧和右后耳部位,又用裤子将她的嘴塞住,然后和另一人拿电线捆她的双手双脚,搜走身上的项链、戒指、手镯、耳环、钱包里的200多元、农行卡等物品。并经照片辨认出持铁锤殴打她的系颜代钢,另一个男子系罗孝斌,以及塞她嘴巴的棉裤。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表,证实现场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包爷××号,在卫生间发现一条电线、一只黄色拖鞋,鞋上见有可疑斑迹,地面上检见可疑斑迹,房间窗帘上检见可疑斑迹,均予提取。
3、生物物证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的地面、拖鞋、窗帘上的血迹,电线上的脱落细胞系被害人黄××所留的似然比率为4.7676177×1017。
4、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黄××的头左前顶部见1.1×0.5、1.6×0.3、1.2×0.4厘米3处紫红色瘢痕,左枕部见4.2×0.3、1.5×0.3厘米2处紫红色瘢痕,右枕部见1×0.3、1.5×0.3厘米2处紫红色瘢痕和0.5×0.4厘米苍白色瘢痕,右耳廓后沟见0.7×0.1厘米紫红色瘢痕。黄××的头皮瘢痕累计达12.1厘米,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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