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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251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金清,男,43岁。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金清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金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金清长期酗酒,经常殴打前妻林×珍,致二人离婚。2009年8月的一天,黄金清因琐事与其子黄××打架,黄金清认为是林×珍娘家人唆使才导致其家庭破裂、父子关系紧张,故决心报复。2009年9月11日下午,黄金清酒后携带一把事先磨好的水果刀,骑摩托车欲找林×珍的侄子林×生打架,因林×生躲避他处未果;后又到林×卿家中质问林×卿,遭其否认后便掏出水果刀朝其腹部、胸部、背部捅刺数刀,致其倒地。在逃跑途经林×华家时,黄金清进入林×华家持刀朝林×华连捅三刀,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林×卿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9月11日下午近3点时,其在家的猪圈旁洗东西,黄金清进来从裤袋里抽出刀面对面捅她肚子一下,血喷出来,其捂住伤口质问黄金清为何捅人,黄指责其指使他儿子黄××打他,其大声辩解没有并叫起来,黄金清又拿刀捅其腹部几下,血流了非常多,其往餐厅跑,想把门关上,黄金清跟过来将门推开又拿刀捅了几下,其急忙往外逃,到门口时摔倒在地并失去知觉。被黄金清捅伤后其打电话给温×发和温×娜。其还证实黄金清系其四妹林×珍的前夫,经常喝酒闹事。2008年春节的一天,黄金清不知何事去南靖二中打了林×珍后,又到其弟林×勇家闹事,掀其侄女林×霞的水果摊,被林×勇和侄子林×生制服。事后,黄金清一直扬言要杀林×生和林×勇。2009年8月底的一天,黄金清和黄××父子在林×凤家的走廊上谈话,随后二人发生扭打,经其劝告后黄××就走了,其未唆使黄××打黄金清。并辨认出黄金清行凶的水果刀。
2、被害人林×华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9月11日下午3时许,其在家客厅午睡,黄金清突然闯进来,说要让其死,便冲上来刺中其胸部一刀、左前臂两刀后逃跑。并证实其四姐林×珍因无法忍受黄金清长期殴打而与黄离婚。并辨认出黄金清行凶的水果刀。
3、证人林×生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2点半左右,黄金清骑摩托车找到其,其见黄金清恶狠狠的样子心里害怕就到林×蓉家躲避。并证实2008年春节过后的一天中午,黄金清酒后到南靖二中食堂打其四姨林×珍,后又要去打其舅林×勇,其赶过去见其妹林×霞的水果摊被黄金清掀翻,就和林×勇一同将黄金清制服。过后,黄金清见到他们总是恶狠狠的,扬言要毒死和杀死他们整个家族。
4、证人温×发、温×娜的证言,证实温×娜的母亲林×卿打电话说被黄金清用刀捅得快死了,他们赶回去时见林×卿全身是血,已昏迷不醒,后大家一起帮忙送往医院抢救。温×娜还证实其家人平时与黄金清没有直接矛盾,黄金清因与林×珍之间的事迁怒到其家人。
5、证人温×珠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其午睡时听到黄金清在家门口大喊林×卿是他杀的,他手上的血就是林×卿的。
6、证人林×珠、吴×珍、谢×珠等人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日下午3时许,其三人在林×珠家附近的龙眼树下乘凉,黄金清骑摩托车回家,还大声说“我去捅林×卿了,从前面捅三刀,后面又捅了三刀,看我手上的血就是林×卿的”,说完还举起手给她们看,手上确实沾了很多血,说后就走了。
7、证人陈×花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大女儿林×卿被黄金清用刀刺伤在家,就去五女儿林×华家找她同去,见林×华也被黄金清刺伤。并证实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黄金清跑到南靖二中打其四女儿林×珍,后又到林×勇店门口闹事。黄金清和林×珍三四年前离婚,黄金清曾叫其做工作,林×珍也来问其意思,其说过既然合不来,就各自过日子。当时林×卿说人家都有儿子了,不要干涉他们。其女儿嫁给黄金清后,经常无缘无故被打,其时常劝他们,但黄金清一喝酒,就发酒疯,最后也管不了他们。
8、证人林×霞的证言,证实其于案发当天下午看到林×华浑身是血躺在她家客厅的地板上,林×华说黄金清持刀要砍死她。还证实黄金清平常喜欢喝酒、赌博,无缘无故打林×珍、体罚黄××。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黄金清到其水果摊闹事,被林×勇和林×生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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