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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华亭等5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2)
上诉人洪华亭上诉理由:认定其为主犯明显有误;本案定性错误,应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高海闽上诉理由:其是偷渡客,没有组织他人偷渡的行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恳请二审依法改判。辩护人以上述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上诉人刘万达上诉理由:在与林道强等人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中,没有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只是对持有材料人进行培训,原判认定其系主犯不当,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林道强上诉理由:其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上诉人仅适用驱逐出境及罚金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上诉人洪华亭与“依明马”、“日本仔”(均另案处理)等人策划组织人员偷渡美国,通过下线以每人7万至8万美元的价格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等地招收偷渡人员吴××、周××、周××、陈××、林××、邱××、郑××、林××、谢×、林××、张××、吴××、林×、杨××、陈××、张××、陈××、陈××、周×、郑××等。洪华亭负责将偷渡人员伪装成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辽宁等省市的企业高管人员,为偷渡人员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带领偷渡人员以赴美国进行商务考察为名,分批前往美国驻华领事馆骗取签证。期间,洪华亭指使上诉人刘万达、高海闽、原审被告人吴星对偷渡人员进行骗取签证的培训,并带偷渡人员到美国驻华领事馆骗取签证。
2009年2月,上诉人刘万达、林道强及“小陈”(另案处理)策划继续组织人员骗取签证偷越国境。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等地分别招收偷渡人员陈××、孙××、邹×、肖××、刘×等。刘万达负责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及培训,欲将上述人员伪装成企业高管后带往成都等地的美国驻华领事馆骗签出境。上诉人高海闽答应为刘万达培训偷渡人员以及带偷渡人员前去骗签。2009年3月20日,刘万达、林道强、高海闽在福州市“日日昇酒店”,准备对上述偷渡人员进行骗取签证的培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5月,上诉人洪华亭通过下线从福州市马尾区、连江县招收到吴××、周××两名偷渡人员,并与上诉人刘万达等人共同向吴××、周××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及培训。2008年5月5日由刘万达以“张保东”的虚假身份带领吴××、周××前往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实施骗签得逞而偷渡出境。
2、2008年5月,上诉人洪华亭通过下线从福州市马尾区、连江县招收到周××、陈××两名偷渡人员。2008年5月6日由王××(另案处理)带领周××、陈××前往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实施骗签得逞而偷渡出境。
3、2008年7、8月间,上诉人洪华亭通过下线从连江县招收到林××、邱××两名偷渡人员,并与上诉人高海闽等人共同向林××、邱××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及培训。2008年7月6日由高海闽以“龚振兴”的虚假身份带领林××、邱××前往美国驻沈阳领事馆实施骗签。后林××骗签得逞而偷渡出境,邱××被拒签。
4、2008年7月,上诉人洪华亭通过下线从福州市鼓楼区、福清市、长乐市招收到郑××、林××、谢×三名偷渡人员,并与上诉人高海闽共同向这三名偷渡人员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及培训。2008年7月14日郑××、林××、谢×三人向美国驻成都领事馆骗签但未得逞。
5、2008年10月,上诉人洪华亭通过下线从福州市马尾区、福清市招收到林××、张××两名偷渡人员,并与上诉人高海闽共同向两名偷渡人员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及培训,由高海闽带领林××、张××前往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骗签但未得逞。
6、2008年11月,上诉人洪华亭通过下线从福州市鼓楼区、连江县招收到吴××、林×两名偷渡人员,并向吴××、林×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及培训。2008年11月18日由一“金”姓台湾人(另案处理)以“庄连忠”的虚假身份带领吴××与林×前往美国驻成都领事馆骗签但未得逞。
7、2008年11月至12月间,上诉人高海闽受人指使向来自福州市的偷渡人员杨××、陈××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及培训。2008年12月1日由高海闽以“陈道全”的虚假身份带领杨××、陈××前往美国驻成都领事馆骗签但未得逞。
8、2008年12月,上诉人洪华亭通过原审被告人吴星及其他下线组织者从福州市、长乐市、连江县招收到张××、陈××、陈××三名偷渡人员,并向张××、陈××、陈××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及培训,张××化名“柯瑞珍”,吴星对张××、陈××、陈××进行了培训。上述三名偷渡人员于2008年12月23日前往美国驻成都领事馆骗签但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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