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华亭等5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5)
2、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查获的林××、郑××、谢×、林×、庄××、吴××、郑××、周×、柯××、陈××、陈××、杨××、陈××等14人的护照《核查情况说明》,证明上述人员的护照均非真实护照。
3、上诉人高海闽以及偷渡人员张××、陈××、杨××、林×、吴××、谢×、林××、郑××等人乘飞机飞往成都、沈阳等地的航班记录;林××、周××、吴××、周××、陈××离开中国前往美国的口岸出入境记录,其中林××于2008年8月24日离开中国前往美国,周××于2008年6月14日离开中国前往美国,吴××于2008年5月18日离开中国前往美国,周××于2008年5月23日离开中国前往美国,陈××于2008年5月23日离开中国前往美国;陈××、陈××入住福建民航大厦的住宿记录;吴星、张××、高海闽、陈××、郑××、杨××等人入住成都友谊宾馆等处的住宿记录;上诉人洪华亭、高海闽与吴××、周××、周××、陈××等六人入住成都如家酒店、友谊宾馆等处的住宿记录;侦查机关调取相关住宿记录、虚假证件的《清单》,共同证明涉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偷渡人员前往成都、沈阳等地企图骗签的事实,以及部分偷渡人员已偷渡出境的事实。
4、上诉人林道强在2009年3月与偷渡人员陈××亲属陈××、偷渡人员孙××的通话清单,证明上诉人林道强招收陈××及孙××二名偷渡人员的事实。
5、成都市公安机关因高海闽、杨××、陈××、陈××、陈××、张××、周×、郑××用伪造证件骗签之事而对上述人员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证明上述人员持伪造证件向美国驻成都领事馆骗签不成而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偷渡人员张××、林××的“非移民签证申请表”,载明同行人为上诉人高海闽。
7、公安机关从上诉人刘万达处查扣二本笔记本,上面记载邹×等偷渡人员的虚假信息,以及组织偷渡的费用记录,证明上诉人刘万达参与组织偷渡的犯罪事实。
8、公安机关调取的偷渡人员吴××、周××、周××、陈××、林××、林××、张××的户籍材料,证明上述偷渡人员均系福建籍人,其中林××、张××的户籍材料与其向美国驻广州领事馆申请签证的材料内容不符。
9、公安机关从上诉人洪华亭处扣押的组织偷渡费用记录、偷渡人员周××护照复印件、骗签的培训材料等,从上诉人高海闽处扣押到的签证申请费收据、伪造的四川省自贡中压阀门厂派遣书等,上述证据亦间接证实上诉人洪华亭、高海闽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10、公安机关查扣的14本伪造护照、相关户口本等材料的照片及扣押清单,可间接证实上诉人洪华亭等人组织他人骗签偷越国境的事实。
11、福建省公安厅关于郑××等三人、吴××等人、陈××等三人涉嫌骗签的通知,综合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
12、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洪华亭、刘万达、高海闽、林道强的到案经过。
13、公安机关有关说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吴星于2009年6月8日到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投案。
14、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实各自的身份情况。
15、(2008)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刘万达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8年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及驱逐出境。
16、上诉人高海闽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1000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吴星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
1、上诉人洪华亭供述,2007年间,他与“日本仔”、“依明马”商议组织人员到美国驻华领事馆骗取签证偷渡美国。“日本仔”、“依明马”预先垫付偷渡人员到美国前的全部费用,提供偷渡人员的伪假护照;他负责根据偷渡人员情况进行身份和职业包装,向偷渡人员提供伪假的护照、身份证、赴美商务邀请函、伪假公司派遣函等签证材料,对偷渡人员进行签证前培训,组织偷渡人员前往美国驻华领事馆签证等。每成功一名,他能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元。有的偷渡人员经过他培训后,其把制作好的伪假签证材料交给刘万达、高海闽、王××、吴星,由他们带偷渡人员前往美国领事馆签证。刘万达除带偷渡人员前往美国领事馆签证外,还对偷渡人员进行英语培训和签证指导;高海闽是刘万达介绍给他作“带工”的,除带偷渡人员前往领事馆签证外,还对偷渡人员进行英语培训、指导偷渡人员填写申请签证表、翻译偷渡人员的英文申请材料等;吴星除带偷渡人员前往美国领事馆签证外,还对偷渡人员进行签证前的培训。偷渡人员获得签证后,护照他都交给“日本仔”,怎么出境到美国的他不知道。他共组织偷渡人员分八批前往美国驻成都、沈阳、广州领事馆签证。其中,第一批在2008年5月,他与刘万达带周××、吴××到成都,他把刘万达、周××、吴××三人的身份作了包装,5月5日由刘万达带去成都美国领事馆签证得逞,但周××到美国时被查获,他给了刘万达人民币27000元作为报酬。第二批在同月,由王××带另两个偷渡人员前往成都,他事先把王××及另外两个偷渡人员的身份作了包装,5月6日由王××带去成都美国领事馆签证得逞。这二批四个偷渡人员都由他进行培训。第三批是2008年7月初,他组织林××、邱××前往沈阳美国领事馆签证,高海闽作“带工”,化名“龚振兴”,三人均未获签。同年8月,他让高海闽继续带林××去签证得逞,高海闽把获得签证的“龚振兴”的护照交给了他。林××偷渡到美国后,他通过刘万达给了高海闽23000元作为报酬。第四批在2008年7月中旬,他与王××组织郑××、林××、谢×三人前往成都美国领事馆签证,高海闽也有指导偷渡人员填写申请表,三人签证未签成。第五批在2008年11月中旬,其把高海闽以及另两名女偷渡人员包装并培训后,由高海闽带另两名偷渡人员前往广州美国领事馆签证。第六批在2008年11月,由他与“庄连忠”带吴××、林×前往成都美国领事馆签证,未签成。第七批陈××、陈××和一个女孩子由吴星带往成都美国领事馆签证,三人的伪假护照是他提供的,其他伪假签证材料是吴星准备的。第八批“日本仔”招收的周×,他对周×作过培训,何时去何处签证不记得。经照片辨认,确认刘万达、高海闽、王××、吴星系同伙,还确认其所组织的偷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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