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华亭等5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6)
2、上诉人高海闽供述,他参与并协助洪华亭、刘万达组织偷渡人员前去签证。2008年7月初洪华亭和其带两名偷渡人员去沈阳,洪华亭让他以“龚振兴”的名字带这两名偷渡人员去沈阳美国领事馆签证,一人是林××,另一人为邱××,洪华亭对偷渡人员进行培训,他向偷渡人员翻译并解释商务邀请函的内容、指导偷渡人员填写申请签证材料。回来时洪华亭给了他1000元,后来洪华亭又通过刘万达给了他2万元。同年7月偷渡人员郑××、林××、谢×去签证前,其协助洪华亭指导这三人填写签证申请表。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洪华亭叫他到广州,第二天洪华亭带女偷渡人员张××、林××也到了广州,洪华亭给了他们三人伪假签证材料,对他们进行培训,他带张××、林××进了领事馆,三人都被拒签。2008年12月1日,他受洪华亭指使带杨××、陈××二人前往成都美国领事馆骗签,并向他们提供虚假签证材料和进行签证前培训。这次他是以“陈道全”的名字申请美国签证的,三人都被拒签。2009年3月中旬的一天,刘万达说要组织几个偷渡人员去北京或成都签证,叫他帮助填写申请表并带偷渡人员去签证,如果成功会给其好处,他答应了。2009年3月20日中午,刘万达说下午有偷渡人员要来培训,叫他到“日日昇酒店”开房,他用身份证开了005号房间,那个加拿大组织者和偷渡人员刘×、邹×、陈××、孙××、肖××先后到达,刘万达还未对偷渡人员作培训,警察就进来把他们抓获。经照片辨认,确认洪华亭即“蛇头”,刘万达即“刘老师”,林道强是刘万达的合作者,还辨认出张××、林××、杨××等偷渡人员。
3、上诉人刘万达供述,其由“小林”介绍认识洪华亭。2008年4月,洪华亭叫他带二名偷渡人员去美国驻成都领事馆签证。4月28日,洪华亭安排去成都美国领事馆签证的二名偷渡人员与他见面,并给他1000元人民币及1张福州至成都的火车票。4月29日,他带2名偷渡人员上火车后,遇见了另两名同去签证的男偷渡人员,于5月1日到达成都,按洪华亭事先交代入住友谊宾馆,同天,洪华亭带着另一个女子来到友谊宾馆。在友谊宾馆的客房里,洪华亭给他和另四名偷渡人员每人一个文件袋,里面装着此次来骗取商务签证的虚假签证材料,其中洪华亭给他的那份虚假材料中有伪假的中国身份证、护照、房产证、在某办公家具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的在职证明、工资证明等。洪华亭对他身份包装并提供上述虚假材料,目的是要他带偷渡人员去美国领事馆骗签并应付签证官的提问。5月5日上午,他带两名偷渡人员去成都美国领事馆骗签并获得签证。5月6日那个女的带另两名男偷渡人员去骗签也获得签证。后洪华亭给了他1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记得他带去签证的二名偷渡人员中,一个姓吴、一个姓周。2008年6月中旬,因高海闽能讲英语,他把高海闽介绍给洪华亭,同年7月,高海闽随洪华亭带偷渡人员到沈阳和成都美国领事馆签证。回来后洪华亭给他23700元人民币,叫他转交给高海闽,说是骗签成功的报酬,他只给高海闽2万元。2008年11月上旬的一天,洪华亭说有2名偷渡人员交给他培训后带去成都美国领事馆签证,培训材料由洪提供。他拿到培训材料后,于12月4日对郑××、周×进行培训,“小林”还给他2000元培训费用。后“小林”又提供郑、周二人的全套虚假骗签材料和伪护照,还有5000元用于购买去成都的火车票及签证的费用,2009年2月26日三人到达成都,次日带郑××、周×往成都美国领事馆骗签未成。2009年2月,其与“小陈”以及加拿大籍华人林道强策划组织人员偷渡,谈妥分成。3月11日和3月13日,他分别对“小陈”招收的刘×、肖××等四名偷渡人员和林道强招收的偷渡人员孙××、陈××在“日日昇酒店”进行培训,并拟分两批组织偷渡人员前往北京、成都领事馆签证。3月15日,他叫高海闽到时帮他带一批偷渡人员去签证,高海闽表示同意。3月17日至19日他还带高海闽认识林道强和“小陈”,并叫林道强和小陈通知各自招收的偷渡人员于3月20日到“日日昇酒店”对他们进行培训。在3月20日,高海闽帮他在“日日昇酒店”开了房,之后林道强及偷渡人员肖××、孙××、陈××、邹×、刘×及陈××的哥哥陈××也先后到了客房,他刚对偷渡人员进行培训时,公安人员就进来把他们当场抓获。他是负责把偷渡人员的身份包装成江西、贵州等省居民并在该省某公司任高级职员,向偷渡人员提供培训材料和虚假签证材料并进行培训,办理偷渡人员赴美考察的商务邀请函,为偷渡人员向美驻华领事馆申请预约签证并带偷渡人员前往美国领事馆签证。“小陈”与林道强负责招收偷渡人员、支付偷渡人员培训、前往美国领事馆签证等过程的全部费用。经照片辨认,确认洪华亭、高海闽、林道强是同伙,并确认其参与组织的偷渡人员。
4、上诉人林道强供述,2008年6月或7月的一天,听刘万达说其可以从美国驻华领事馆获取赴美商务签证,以赴美国商务考察的形式将福建居民组织偷渡去美国,每成功一人可以向偷渡人员收取约6万美元的偷渡费用。2009年3月初,他与孙××谈妥50万元的偷渡价格和付款方式后,与刘万达见面要求其把孙××与“小陈”招收的偷渡人员一起办,并与其谈妥合作分工形式和分成。之后,他又以偷渡费用52万人民币的价格招收到陈××,并收取了上述二名偷渡人员的护照和相片等材料。刘万达说准备安排偷渡人员去成都或北京美国领事馆签证,还说“小陈”已招收了几名偷渡人员,准备分二批去签证。“小陈”所招收的肖××、邹×二名偷渡人员与他招收的偷渡人员一起办。3月13日,他按刘万达吩咐通知孙××、陈××到“日日昇酒店”面试和培训。当天下午2点多孙××、陈××及其弟陈××先后到酒店,他将刘万达介绍给孙××、陈××,刘万达问了他俩一些个人情况后,给了孙××和陈××每人两份去美国领事馆骗签的材料并对他们进行培训。3月20日,刘万达叫他通知孙××、陈××到“日日昇酒店”4楼005房培训,刘万达还说高海闽会带一批偷渡人员去美国领事馆签证,后在房间里被公安人员抓获。他组织的人员如果偷渡成功,每个人能获利35万元人民币。经照片辨认,确认刘万达、高海闽是同伙,并确认其参与组织的偷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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