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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细珠犯故意伤害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345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细珠,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细珠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方细珠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方细珠与被害人姚××因赌博之事引发矛盾多次相互谩骂。2009年9月18日6时许,方细珠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雁升村上沃尾14号家门前,与姚××再次争执继而扭打,持剪刀刺中姚××左眼眶下侧、左颈部靠近锁骨处,刺破左肺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吴××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病情记录、尸体法医学鉴定、法医学活体检验、生物物证鉴定结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方细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方细珠因琐事纠纷,为泄私愤持剪刀故意伤害被害人姚××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方细珠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翁××造成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有别于一般的蓄意伤害案件,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方细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方细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翁××经济损失人民币167
135.85元。(以上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人方细珠的上诉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姚××端脸盆朝她头部叩去,她用手挡时因视线被脸盆挡住无意中刺伤姚××,属于防卫过当,过失伤害;证人都是案发后才到现场,对第一案发现场并不知情,且陈××、翁××、翁××等人系姚的直系亲属,证言依法不能采信;案发后叫其子报警,其子称别人已经报了,其就在家中等候民警来处理,并如实供述,有投案自首情节。二、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请求依法查明后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方细珠与被害人姚××(女,殁年41岁)系邻居,案发前因赌钱琐事产生矛盾多次互相谩骂。2009年9月18日6时许,方细珠在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雁升村上沃尾××号家门前持剪刀杀虾,姚××前往隔壁其婆婆家路过碰见,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断而扭打在一起。方细珠持剪刀刺中姚××的左眼眶下侧和左颈部锁骨中段上缘,姚××咬了方细珠右手臂一口,后被人拉开。姚××因左颈部锁骨中段上缘创口刺破左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方细珠回到其家中,当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吴××的证言,证实邻居姚××与方细珠案发前几天吵架,互骂脏话。案发当天上午约6时50分,她听到“快来救,谁来救”的呼喊,出门看见方细珠与姚××在隔壁陈××家门口扭打在一起,地上有很多血,陈××正在一旁呼救。二人都紧紧地抓住对方头发不放,手上都有血。她上前把双方扒开,姚××瘫倒在她身上。她见姚××的左脸颧骨有个伤口,左边锁骨部位也有个伤口,很多血往外涌出,她拿毛巾、棉花等堵住。方细珠站在旁边,后回到家中。约7时她叫翁××到陈××家打“120”急救电话。她看到翁××从方细珠手中夺下一把黑色铁剪刀给陈××,陈要还给方细珠,她叫陈××留在家里。后她用陈××家的电话向海云边防派出所报警。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其媳妇姚××与邻居方细珠因赌钱的事发生争吵。案发当天7时左右,姚××到她家拿水桶打水经过方细珠家门口,与正在拿剪刀杀虾的方细珠吵起来,都在骂难听的话。方细珠就骂姚×ד你想打架是不是,想打,我用剪刀给你‘吃’吧”(意即用剪刀刺你),说完便打了起来。二人各自抓着对方头发,弯着腰扭打,从方细珠家门口推搡打到她家门口。当时方细珠右手反抓着剪刀在扬晃飞舞着。她在边上一直劝、拉。扯打了几分钟,她从侧面看到姚××左眼角和左脸都是血,就大喊人来帮忙劝架。邻居翁××、吴××等人赶来劝架。翁××从方细珠手中夺下剪刀,方细珠就跑了。她看见姚××左肩附近部位流血,取来毛巾捂住,后送去医院抢救。翁××将剪刀放在她家里,后被派出所民警带走。
3、证人翁××的证言,证实方细珠与姚××案发前因赌钱多次吵架。案发当天早晨,他听到双方再次争吵,出门看见姚××一手抓着方细珠的头发,另一手抓着方的手,方细珠一手拿了一把剪刀,另一手抓住姚××的手,弯腰扭打在一起。吴××正在劝架,他也过去劝开,把方细珠手中的剪刀夺下交给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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