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清进、周继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11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清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周继金,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在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清进、周继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清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31日凌晨2时左右,因田地纠纷,被告人周清进与周继金酒后到周××家,周清进持菜刀窜入卧室砍周××右手臂一刀,致周××失血过多死亡。
认定的证据有证人周×明、林×、周×福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周清进、周继金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清进因田地纠纷,纠集被告人周继金持刀报复周××致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清进是主犯,周继金是从犯,对周继金依法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清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继金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人周清进上诉理由:被害人为害乡里,长期欺负上诉人家人,有严重过错。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清进与同村村民周××有田地纠纷。2009年7月30日,周××拔掉周清进家农作物,与周清进母亲、弟弟发生争执。次日凌晨2时许,周清进酒后萌生教训周××的念头,并告诉原审被告人周继金,周继金主动表示要参与,二人来到周××住处,周清进持携带的一把菜刀窜入周××卧室,见周××在床上睡觉,即返回屋外告诉周继金,周继金催促他快点,周清进遂再次进入卧室,持刀朝周××右手臂砍了一刀,后与周继金一起逃离现场,并将菜刀抛入现场附近的小溪。经法医鉴定,周××系被他人砍伤右上臂致右肱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第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美证言,证实2009年7月31日6、7时左右,他和村民发现周××死在家门口,地上有一大滩血,即报警。
2、证人周×明证言,证实2009年7月31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他与周清进、周继金在周清进家喝酒。期间,周清进讲起与周××田地纠纷一事,扬言要砍断周××手脚,周继金表示要参与。
3、证人林×、周×福证言,证实她们家与周××有田地纠纷。2009年7月30日上午,因周××把她们家地瓜苗拔掉,双方再次争执。
4、证人周×来证言,证实2009年7月31日凌晨,他听到屋外有本地口音的男青年对话,还听到周××的呻吟声。当日7时许发现周××遇害。7月30日周××因田地问题与周清进、周×福一家发生纠纷。
5、证人周×澈、林×旺证言,证实2009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他们听到周××家方向传来呻吟声,早上发现周××遇害。
6、证人周×来证言,证实2009年7月30日,周××毁坏林×地里的农作物,与林×发生纠纷。7月31日7时许,他见周××穿着一条短裤死在家门口,地上有血迹。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在案发现场周××厝发现周××尸体及多处血泊、血迹。
8、安溪县公安局公(安)鉴(刑医尸)字[2009]第1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检见被害人右上臂一处横行创口,右肱动脉破裂,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结论:周××系被他人砍伤右上臂致右肱动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9、侦查机关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根据周清进指认,组织人员对村里拱桥下游的小溪进行打捞,提取到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10、上诉人周清进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村村民周××与他家有田地纠纷,经常毁坏他家农作物。2009年7月30日,周××又拔掉他家地瓜苗,与他家人发生争执。次日凌晨零时许,他与周继金、周×明在家里喝酒时产生了教训周××的念头,对二人说要打断周××手脚。周继金主动表示要参与。凌晨2时许,他携带一把菜刀与周继金来到周××家,他进入卧室见周××在床上睡觉,即返回屋外告诉周继金,周继金催促他快点,他遂再次进入卧室,持刀朝周××右手猛砍一刀,与周继金一起逃走,将刀扔进村里小溪。并指认作案现场、丢刀地点,辨认确认作案工具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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