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利勋、方林、曾海军、李振强、毛海全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祥禄、吴赤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
2、证人王×宇(“新世纪网吧”合伙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汪×等人在“新世纪网吧”殴打一名男青年。其把汪×等人劝出了网吧。在网吧门口又有两个人冲进网吧参与殴打该青年,之前参与在网吧内殴打该青年的一人还用砖头砸该青年头部,一名与该青年一起上网的朋友趁机逃跑,用砖头砸该青年的人喊追,打人的人中有两个人追了过去。经照片辨认,确认被打的青年为王××,用砖头砸王××头部的人为李振强,汪×参与殴打王××。
3、证人陈×(“新世纪网吧”合伙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约四名男子在“新世纪网吧”殴打坐在103号电脑和104号电脑的两名男青年,其和王×宇上前劝架把这几名男子推到门口,这几名男子不肯走与后面到的几名男子又冲进网吧继续打那两名男青年,还将其中一名男子拉到网吧外面打,其中一名被打的男子向盖山镇派出所方向跑了过去。经照片辨认,确认参与打人的人中有李振强、汪×二人,李振强还捡起路边的砖头砸被拉到网吧外面的男子。
4、证人王×航(“新世纪网吧”网管)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11日下午1时45分许,约四名男子要求使用103号电脑,遭到正在使用该电脑的男子拒绝后,对该男子进行殴打,使用104号电脑的男子因劝架也一起被打。王×宇把打人的那伙人劝到了网吧门口,打人的人中有一名男子手持像砖头的东西冲进网吧砸使用103号电脑男子的后脑,又来了两个人把该人拖到网吧门口,使用104号电脑的男子趁王×宇劝架时夺路而逃,有人追了过去。经照片辨认,确认使用103号电脑的男子后被打的男子为王××,打人的人中有李振强、汪×二人,李振强还持像砖头的东西砸王××后脑。
5、证人冯××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平时在“新世纪网吧”上网,都是使用103号电脑。2009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其到该网吧上网时103号电脑已经有人在用。其在找电脑的时候碰到方林和李振强、汪×,其说了一句:“我之前上网的机子有人上了”,就找了一台电脑上网。之后,其看到方林他们和二名男子打了起来,网吧老板等人把方林他们劝到网吧门口,任利勋和曾海军也在门口,李振强捡起一块砖头冲进网吧,方林他们五人又在网吧内动手打那二名男子,其中一名被打的男子跑了出去,方林喊:“那人跑了,赶紧追”,任利勋、曾海军和方林追了上去。经照片辨认,确认其中一名被打的男子为吴××。
6、证人陈××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其在“新世纪网吧”先后碰到冯××和汪×、方林、李振强,冯××想用之前上网的103号电脑,但该电脑已经有人在用,方林等人就叫使用该电脑的人让位,在遭到拒绝后,汪×、方林、李振强就动手打对方,其和网吧的老板劝架。双方被拉开后,方林等人堵在网吧门口要教训对方,任利勋和曾海军也在门口,任利勋还将先前在103号电脑座位上网的男子拖到门口。经照片辨认,确认被打的两名男子为王××、吴××。
7、证人汪×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09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其在“新世纪网吧”上网时看到方林和李振强因换座位与两名男子扭打,其上前帮忙打那两名男子,被网吧老板拉到网吧门口后,任利勋、曾海军也在网吧门口,方林叫他们一起继续殴打在网吧内的那两名男子,李振强还持砖头砸其中一名男子头部,另一名男子推开他们就跑,任利勋、曾海军、方林去追,其和李振强在网吧门口打留下的那名男子。经照片辨认,确认头部被李振强用砖头砸的男子为王××,逃跑男子为吴××,并指认任利勋、曾海军、方林、李振强参与殴打王××和吴××。
8、证人宋××证言,证实2009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其看到六七名男青年殴打摔倒在其自行车修理店门口的一名20岁左右的男青年后报警。
9、证人吴×禄(吴××之父)证言,证实2009年1月11日下午2时40分许,其得知吴××被人捅了两刀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证实吴××被殴致死现场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下濂村村口小路上的宋汉克自行车修理店门口路段,该小路为一南北走向宽6.2米的水泥路面村道,在该村道地面上发现水泥板、水泥砖、不规则砖块各一块,在该水泥板正、背面各提取一处可疑斑迹,在该水泥砖背面提取一处可疑斑迹。在距小路北连迎宾路南侧非机动车车道,迎宾路往西150米处非机动车车道南侧有一间“新世纪网吧”。
11、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DNA字[2009]59号生物物证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的水泥板两处可疑斑迹上均检出人血,是吴××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49×1018。
12、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2009)第7号法医学鉴定结论,证实吴××系因被单刃锐器刺中左胸背部致左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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