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刑终字第119号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文传,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吉成,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吉银,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吉明,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6日被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再发,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原审被告人杨吉祥,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在押。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明、陈再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经共同策划后,携带两把伸缩棍,以夜间外出的带包女性为作案对象,自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间多次从泉州流窜到仙游县城区飞车抢夺被害人的财物,
并造成二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余文传作案59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计151731元、美元301元、港币150元、澳门币10元、新加坡币50元、马来西亚币4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吉成作案56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计132713元、美元301元、港币150元、澳门币10元、新加坡币50元、韩国币1000元、马来西亚币40元、越南币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吉银参与飞车抢夺43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计94028元、美元301元、港币150元、澳门币10元、新加坡币50元、韩国币1000元、马来西亚币40元、越南币1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吉祥参与飞车抢夺40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计90168元、美元301元、港币150元、澳门币10元、新加坡币50元、马来西亚币4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吉明参与飞车抢夺8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计1685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再发参与飞车抢夺8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计16852元,数额较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林XX等人陈述,证人傅XX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被害人伤情鉴定、手机通话清单及各被告人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吉明虽系提议者,但其余各被告人均共同策划并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六被告人携带凶器,选择夜间驾驶行进中的摩托车,以带包女性为抢劫对象,在仙游县城区流窜、疯狂实施抢劫犯罪,且在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造成二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在当地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明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余文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杨吉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杨吉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杨吉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杨吉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陈再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伸缩棍二把、暂扣在仙游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三部及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