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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10)
2、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鲤城拱桥头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5000多元和1部三星手机。
3、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间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5400多元和1部手机。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13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二十九)2008年5月14日晚,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分骑三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胜利路过岭路段,抢走被害人郑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500元和1部长虹手机(价值人民币1692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郑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14日晚22时55分许,其途经鲤城胜利路过岭四叉路时,有1部摩托车载两名男青年从其身后冲出,将其手提包抢走,包里有1部长虹手机、50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长虹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2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其和一同案犯在过岭路段抢到1个女的包,包里有1部长虹手机及人民币500元。
4、上诉人杨吉明供述,
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陈再发在鲤城过岭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500多元和1部手机。
5、上诉人陈再发供述,
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其和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在城区国货前那条路上(经查,即鲤城过岭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500元钱及1部杂牌手机。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吉祥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地点。
(三十)2008年5月18日晚20时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拱桥头路段,抢走被害人阮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和美金300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阮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18日晚20时许,其和家人途经鲤城拱桥头时,被两名骑摩托车的抢走1个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800元左右和美金300元。
2、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鲤城拱桥头路段抢走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和美金300元。
3、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间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近1000元钱和美元300元。
4、原审被告人杨吉祥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四人窜到拱桥头抢了一女性的手提包,包内有美金300元和人民币800元等。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18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三十一)2008年5月20日晚20时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余文传、杨吉祥在鲤城仙游县公安局往东门方向路段,抢走被害人郑XX的2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港币140
元及新加坡币50元、马来西亚币40元、澳币10元、美元1元、1条铂金项链、1部三星E568手机(价值人民币695元)等物。案发后,追回三星E568手机1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郑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20晚20时许,其和朋友途经县公安局路段时,从其后面窜出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两名男青年,坐在后面的那个人伸手将其手上的两个包抢走,包里有人民币2000元、港币140
元、新加坡币50元、马来西亚币40元、澳币10元、美元1元、一条铂金项链、1部三星手机等物品。
2、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杨吉祥处扣押三星E568手机1部,返还被害人郑丽梅。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三星E56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5元。
4、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5月中旬晚上20时许,其和杨吉祥在公安局门口抢到2个包,包里有人民币2000元、港币140元、新加坡币等外币、1部三星手机、一条铂金项链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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