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11)
5、上诉人杨吉祥供述,2008年5月中旬晚上20时许,其和余文传在公安局门口抢了两个包,包里有人民币2000元、港币140元和新加坡币等、1部三星手机、一条铂金项链等物。
6、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银、余文传、杨吉祥在鲤城解放东路县公安局门口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2000多元、1部手机、1条铂金项链和新加坡币、马币、美元、澳币等外币,钱平分。
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吉祥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地点。
8、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20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三十二)2008年5月20日晚,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煌家足浴”前路段,抢走被害人林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0000元、1部NEC手机(价值人民币544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林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20日晚,其和同学途经鲤城“煌家足浴”时,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1个包,包里有现金10000元、1部NEC手机及银行卡等物。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NEC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4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祥、杨吉银在鲤城“煌家足浴”前抢到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0000元、1部手机。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份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10000多元钱及1部杂牌手机。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20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三十三)2008年5月27日晚22时3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祥、杨吉银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兰溪农村信用社前路段,抢走被害人傅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500元和1部三星手机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傅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27日22时30分许,其和朋友途经园滨路信用社路段时,从其后面窜出一辆坐有两个男青年的摩托车,坐在后面的那个男青年伸手把其手提包抢走。包里有人民币500元、1部三星手机、两张银行卡等物。
2、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祥、杨吉银在仙游兰溪信用社门口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500元、1部三星手机和一些卡。
3、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份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500元钱及1部三星手机。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27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三十四)2008年5月31日晚21时3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鲤城至喜亭和胜利路交叉路段,抢走被害人陈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100元和1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024元)、1部小灵通(价值人民币384元)、U盘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31日晚21时30分许,其途经至喜亭和胜利路交叉路段时,从其后面窜出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两名男青年,其中坐在后面的那人伸手将其包抢走,包里有现金1100元、三星手机1部、小灵通1部、U盘、银行卡等物。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4元,小灵通价值人民币384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同案犯在仙游至喜亭路口抢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1100元、1部手机、1部小灵通、1个U盘及一些卡。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份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1000多元钱、1部手机和1部小灵通。
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吉祥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地点。
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31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三十五)2008年5月31日晚21时1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八二五街交警岗亭边路段,抢走被害人陈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3700元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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