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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12)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31日晚21时10分许,其和其儿子途经八二五交警岗亭边时,从其后面窜出一辆摩托车,车上有两名男青年,坐在后面的那个人伸手抢走其的手提包,包里有现金3700元、身份证、存折等物。
2、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祥、杨吉银在鲤城八二五交警亭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3700多元。
3、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份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3700元及一些零碎物品。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31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三十六)2008年6月2日晚22时3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骑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胜利路“眼镜萍”商场门口,抢走被害人朱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4000元、1部小灵通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朱XX陈述,证实2008年6月2日晚22时30分许,其途经胜利路“眼镜萍”服装店门口时被二名男子飞车抢走1个手提包,包里有4000元左右及1部小灵通。
2、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等人在鲤城龙宫肯德基前路(经查,即胜利路“眼镜萍”商场附近)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4000多元及1部小灵通。
3、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份其和同案犯有抢到4000元左右及1部小灵通。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6月2日晚杨吉成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三十七)2008年6月4日晚22时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兰溪中国银行前路段,抢走被害人李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500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李XX陈述,证实2008年6月4日晚22时许,其途经兰溪绿化带的中国银行大楼旁边时,从其后面窜出一辆摩托车,坐在后面的1个男子伸手抢走其手中的手提包,包里有现金2500元、1个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部的公章及银行卡等物。
2、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祥、杨吉银在鲤城兰溪中国银行前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2500多元。
3、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份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2500多元及一些零碎物品。
4、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吉祥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地点。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6月4日晚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三十八)2008年6月7日晚22时2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分骑三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党校路路口,抢走被害人林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30元、1部中兴牌小灵通、1部诺基亚6030手机、1部三星E568手机等物。案发后,追回中兴牌小灵通1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依据:
1、证人林X陈述,证实2008年6月7日晚22时20分许,其女儿林X和朋友途经党校路路口前路段时,突然从后面冲出一辆摩托车,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抢走林晨的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30元左右,1部中兴牌小灵通、1部诺基亚6030手机、1部三星E568手机及银行卡等物。
2、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杨吉成处扣押串号为2006CP0299的中兴小灵通1部,返还被害人林X。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6月左右的一天,其和杨吉成、杨吉祥、杨吉银、杨吉明、陈再发有抢到1个包,包里有几十元人民币、两部手机、1部小灵通等物。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5、6月份其和同案犯有抢到几十元人民币、2部手机、1部小灵通。
5、上诉人杨吉明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陈再发在党校路路口抢到1个包,包里有少量的钱和2部手机、1部小灵通。
6、上诉人陈再发供述,200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有抢到两个包,其中1个包里有20、30元人民币及2部手机、1部小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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