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19)
(六十一)2008年7月1日晚23时2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解放东路县教育局门口前路段抢走被害人王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80元、1部小灵通(价值人民币544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2008年7月1日晚上23时20分许,其途经县教育局门口路段时,被从背后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手提包,包里有1部蓝色小灵通、280多元钱、一张身份证和几张银行卡。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小灵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4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祥在西门兜教育局门口抢到1个包,包里有1部小灵通、人民币280多元钱、1张身份证和几张卡。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7月初的时候,其和余文传、杨吉银、杨吉明、杨吉祥、陈再发有抢到人民币近300元、1部小灵通。
5、原审被告人杨吉祥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笔录,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余文传在西门兜教育局门口抢到1个包,包里有1部小灵通、人民币280多元、1张身份证和几张卡。杨吉祥还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7、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7月1日余文传、杨吉成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六十二)2008年7月1日晚,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被告人杨吉成和另一被告人在仙游县鲤城第一道德中学旁转弯处抢走被害人刘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00元、1部金立L7手机(价值人民币654元)等物。杨吉成分得金立L7手机1部,赃款四人均分。案发后,追回金立L7手机1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依据:
1、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08年7月1日晚其和朋友途经道德中学旁时,忽然从身后冲出1部载有两名男子的摩托车,坐在摩托车后的男子抢走其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100多元,1部金立L7手机等物。
2、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杨吉成处扣押串号为356527010610840的金立L7手机1部,返还被害人刘丽凤。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金立L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4元。
4、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仙游抢了4个包,其中在道德中学抢到的包里有100多元和1部金立手机,那部金立手机事后分给杨吉成使用。
5、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7月初的时候,其和余文传、杨吉银、杨吉明、杨吉祥、陈再发有抢到100多元现金和1部金立L7手机,该手机由其使用,其抓获时被扣押了。
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7月1日余文传、杨吉成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六十三)2008年7月2日晚22时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分骑三部摩托车窜到仙游,余文传、杨吉祥在仙游县鲤城田岑底“大家乐”超市前路段抢走被害人岳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00元、1部手机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岳X陈述,证实2008年7月2日晚22时许,其乘坐朋友的摩托车经过田岑底“大家乐”超市门口时,忽然从身后冲出1部载有两名男子的摩托车,坐在摩托车后的男子抢走其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200元、1部手机等物。
2、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祥在田岑底“大家乐”超市门口抢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200元、1部三星手机、1张身份证等物。
3、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7月初的时候,其和余文传、杨吉银、杨吉明、杨吉祥、陈再发有抢到人民币200多元和1部三星手机。
4、上诉人杨吉明供述,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共六人在田岑底“大家乐”超市门口抢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200元、1部三星手机、一张身份证等物。
5、上诉人陈再发供述,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共六人在田岑底“大家乐”超市门口抢走1个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女的包,包里有人民币200元、1部三星手机、一张身份证等物。
6、原审被告人杨吉祥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200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余文传在田岑底“大家乐”超市门口抢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200元、1部三星手机、一张身份证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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