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2)
八、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余文传上诉理由:1、其没有携带棍棒实施抢夺,原判定性为抢劫不当;2、原判认定其作案59起不当,尤其第62、63起其未参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杨吉成上诉理由:1、其没有携带棍棒实施抢夺,原判定性为抢劫不当;2、原判认定多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判认定第55起被害人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杨吉明上诉理由:1、其实施的是抢夺行为,原判定性为抢劫不当;2、其抢夺次数相对较少,原判对其量刑偏重。
上诉人杨吉银上诉理由:1、其未作过“携带棍棒实施抢夺”的供述,且伸缩棍是在余文传、杨吉成住处提取到的,其从未使用,原判定性为抢劫不当;2、其2007年农历八月十五手骨折,2008年3月16日直至近5月时一直在云南老家,没有作案时间与条件,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上诉人陈再发上诉理由:1、其2008年5月份后就没有和其他同案被告人一起作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2、其未使用暴力,也没有携带棍棒实施抢夺,原判定性为抢劫不当。
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明、陈再发及原审被告人杨吉祥经共同策划后,携带两把伸缩棍,以夜间外出的带包女性为作案对象,自2007年9月至2008年7月间多次从泉州流窜到仙游县城区飞车抢夺被害人的财物,每次劫得的赃款赃物由当晚外出抢劫的人均分。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7年9月19日晚22时许,余文传、杨吉明、杨吉祥、杨吉银、杨吉成、陈再发分骑三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在鲤城东大路云敦大酒店前路段抢走被害人林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1部三星X468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1部TCL小灵通(价值人民币630元)、1个U盘(价值人民币70元)等物。案发后,追回U盘1个退还被害人林XX。
认定依据有:
1、被害人林XX陈述,证实2007年9月19日22时许,其走到鲤城南门云敦大酒店前路段时,从背后冲出1部载有两名男子的摩托车,其中一男子抢走其手提包后逃走。包里有人民币3000元、1部三星X468手机、1部TCL小灵通、1个U盘等物。并证实经辨认公安机关扣押的U盘中有1个是其被抢走的U盘,该U盘里有1个名为“X钦”的文件夹,是其用于工作的文件。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上诉人余文传处扣押包括被害人林XX被抢的U盘在内共四个U盘。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三星X46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TCL小灵通价值人民币630元,U盘价值人民币70元。
4、上诉人余文传供述,其于2007年9月份伙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在云敦大酒店前路段抢到1个女的手提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多元,1部手机、1部小灵通。
5、上诉人杨吉成供述,其于2007年9月份伙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在云敦大酒店前路段抢到1个手提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多元、1部手机、1部小灵通等物。
6、上诉人杨吉明供述,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余文传、陈再发在仙游云敦酒店前路段抢得1个女的手提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1部三星手机、1部小灵通及一些零碎物品。
7、上诉人陈再发供述,200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杨吉成、杨吉祥、杨吉明、杨吉银、余文传在仙游城关云敦大酒店前路段抢夺走1个女的手提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1部三星手机、1部小灵通等物。
(二)2008年1月23日晚8时许,余文传和杨吉明、杨吉成和杨吉银、杨吉祥和陈再发分骑三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杨吉祥和陈再发在鲤城过岭路段抢走被害人黄X的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3000元、1部摩托罗拉A1200R手机(价值人民币1480元)等物。陈再发分得赃物手机,赃款六人平分。案发后,追回摩托罗拉A1200R手机1部退还被害人黄X。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黄X陈述,证实2008年1月23日晚8时许,其和同事从鲤城过岭往仙游二中方向行走,被两名二十多岁的骑摩托车的男性抢走1个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3000元、1部摩托罗拉A1200R手机和一些工艺品的事实。
2、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证实公安人员从上诉人陈再发身上扣押摩托罗拉A1200R手机1部,后该手机返还被害人黄敏。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