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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21)
其中:上诉人余文传作案59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51731元、港币150元、澳门币10元、新加坡币50元、马来西亚币40元和未估价的15部手机及项链、戒指等物,数额巨大;
上诉人杨吉成作案56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32713元、美金301元、港币150元、澳门币10元、新加坡币50元、韩国币1000元、马来西亚币40元、越南币10000元及未估价的16部手机及项链、戒指等物等物,数额巨大;
上诉人杨吉银作案43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94028元、美金301元、港币150元、澳门币10元、新加坡币50元、韩国币1000元、马来西亚币40元、越南币10000元和未估价的11部手机及项链、戒指等物,数额巨大;
上诉人杨吉明作案8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6852元和未估价的4部手机及项链、戒指等物;
上诉人陈再发作案8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6852元和未估价的4部手机及项链、戒指等物;
原审被告人杨吉祥作案39起,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86168元、美金301元、港币150元、澳门币10元、新加坡币50元、马来西亚币40元和未估价的11部手机及项链、戒指等物。
上诉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明、陈再发和原审被告人杨吉祥携带凶器,于夜间驾驶摩托车从泉州流窜至仙游,以带包女性为作案对象,在仙游县城区大肆实施抢劫犯罪,作案时间长达近一年,作案次数多达60余起,且在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造成二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在当地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余文传、杨吉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杨吉明虽然作案次数相对于余文传、杨吉成等人较少,但其系飞车抢夺的提议者,原判根据其所实施犯罪的次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其所作的刑事处罚与其罪责相适应,其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上诉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明、陈再发和原审被告人杨吉祥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原审被告人杨吉祥参与抢劫犯罪的次数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但不影响对杨吉祥的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 理 审 判 员 江 爱 响
代 理 审 判 员 林 学 侃

二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文 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1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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