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3)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摩托罗拉A1200R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0元。
4、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明、陈再发和杨吉祥、杨吉银和杨吉成分骑三部摩托车到仙游,陈再发和杨吉祥在鲤城过岭抢了1个女的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和1部摩托罗拉手机,该手机由陈再发使用,钱平分。
5、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明、陈再发、杨吉祥、杨吉银、余文传分骑三部摩托车到仙游,陈再发和杨吉祥在鲤城过岭抢了1个女的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和1部摩托罗拉手机,事后将抢来的东西平分。
6、上诉人杨吉银供述,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明、陈再发、杨吉祥、余文传、杨吉成分骑三部摩托车到仙游,陈再发和杨吉祥在鲤城过岭抢了1个女的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和1部摩托罗拉手机,后手机由陈再发使用,抢来的钱均分。
7、上诉人杨吉明供述,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祥、陈再发、杨吉银、余文传、杨吉成分骑三部摩托车到仙游,杨吉祥和陈再发在鲤城过岭抢了1个女的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和1部摩托罗拉手机,后手机由陈再发使用,抢来的钱均分。
8、上诉人陈再发供述,2008年2月份将近春节的一天,其和杨吉祥、杨吉明、杨吉银、余文传、杨吉成分骑摩托车到仙游,其和杨吉祥在城区拉了1个女孩子的手提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和1部黑色的摩托罗拉手机以及身份证等物,后手机由其使用,抢来的钱均分。上诉人陈再发还带公安人员指认了其和杨吉祥实施该起犯罪的作案地点。
9、原审被告人杨吉祥供述,2008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明、陈再发、杨吉银、余文传、杨吉成分骑三部摩托车到仙游,其和陈再发在鲤城过岭抢了1个女的包,包中有人民币3000元和1部摩托罗拉手机,后手机由陈再发使用,抢来的钱均分。
(三)2008年2月10日晚23时许,杨吉成伙同另一同案人骑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路仙游县人民法院前路段,抢走被害人陈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5100元和1部诺基亚N95手机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X陈述,证实2008年2月10日23时许,其途经鲤城公园路县法院路段时,突然从其后面窜出一辆坐有两个男青年的摩托车,坐在后面的那个人抢走其手提包后,该车往兰溪方向逃窜。包里有人民币5100余元、诺基亚N95手机1部以及其他物品,总价值10000余元。
2、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2、3月份,其伙同他人抢到人民币5000多元和1部诺基亚N95手机。
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2月19日晚杨吉成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四)2008年2月19日晚22时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胜南路“顺发”电器城前路段抢走被害人苏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300元、1部中兴K90手机(价值人民币384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苏XX陈述,证实2008年2月19日晚22时许,其行走在鲤城胜南路“顺发”电器城边时,有1部摩托车载两名男子将其手提包抢走。包里有人民币2300元,1部中兴K90手机、身份证等。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的中兴K9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共抢了3个包,其中在鲤城交警前路段(经查,即胜南路)抢到1个包,包里有1部手机,人民币2000多元。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2、3月间,其和同案犯有抢到1部手机、人民币2300多元钱。其去抢夺时余文传、杨吉祥、杨吉银三人肯定在场。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2月19日晚余文传、杨吉成、杨吉祥、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五)2008年2月19日晚22时2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八二五街交警岗亭边路段,抢走被害人冷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590元、铂金耳环1对、铂金项链1条、玉1块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冷XX陈述,证实2008年2月19日22时20分许,其行走至八二五交通岗亭边时,从身后窜出1部摩托车,车上有两名男青年,其中坐在后面的人伸手将其手提包抢走。包里有人民币590元,铂金耳环1对、铂金项链1条、佛像状的玉1块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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