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8)
4、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4月29日晚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二十一)2008年4月29日晚21时1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农村信用社前路段,抢走被害人陈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60元、1部手机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XX陈述,证实2008年4月29日21时10分许,其和朋友途经鲤城园滨路农村信用社前路段时,从其后面窜出一辆摩托车,坐在后面的那个人伸手抢走其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60多元、1部手机、身份证等物。
2、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鲤城党校路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数十元和1部小灵通。
3、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4月29日晚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二十二)2008年4月30日晚,余文传、杨吉祥骑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党校路路口路段,抢走被害人庄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0元、1部诺基亚6300手机(价值人民币1242元)等物。案发后,追回诺基亚手机1部退回被害人。
认定依据:
1、被害人庄X陈述,证实2008年4月30日晚21时许,其和朋友途经党校门口时,从后面冲出1部载有两名男子的摩托车,坐在后面的那个男子抢走其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10元、1部诺基亚6300手机等物。
2、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条,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杨吉明处扣押诺基亚6300手机1部返还被害人庄晶。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诺基亚630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2元。
4、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祥等人在仙游县党校路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少量人民币和1部诺基亚6300手机,后该手机由杨吉明使用。
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吉祥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该起作案地点。
(二十三)2008年5月1日晚22时3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路“顺发”电器店前路段,抢走被害人王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60元、1部三星E898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王X陈述,证实2008年5月1日晚22时30分许,其和朋友途经“顺发”电器城门前,有1部摩托车从其身后冲出,坐在后面那个男子伸手抢夺走其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60多元及1部黑色三星E898手机、银行卡等物。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三星E89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20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鲤城同货商场前还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60多元及1部三星手机。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间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60多元钱及1部三星手机。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1日晚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二十四)2008年5月1日晚23时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迎薰市场路口路段,抢走被害人刘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2000元、1部金鹏手机、1部摩托罗拉W150I手机(价值人民币526元)等物。案发后,追回摩托罗拉W150J手机1部退回被害人。
认定依据:
1、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1日晚23时许,其途经迎薰路市场路口时,从其后面窜出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车上有两名男青年,其中坐在后面的那个人伸手抢走其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12000元、摩托罗拉手机、金鹏手机各1部以及身份证、存折等物。
2、扣押物品清单和收条,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吉成处扣押到摩托罗拉W150I手机1部,返还被害人刘XX。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摩托罗拉W150I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6元。
4、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鲤城迎薰市场路口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12000多元及三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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