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杨吉明、陈再发犯抢劫罪一案(9)
5、上诉人杨吉成供述,供认2008年5、6月间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10000多元及手机。
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1日晚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二十五)2008年5月2日晚22时10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私立一中对面公路路段,抢走被害人林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580元、1部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林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2日晚22时10分左右,其和朋友途经东门私立一中对面街道时从身后冲出1部摩托车,坐在车后座的男子伸手抢走其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580元、1部三星手机和身份证等物。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初,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鲤城一中路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500多元和1部三星手机。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间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500多元和1部三星手机。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吉祥带领公安人员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
6、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2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二十六)2008年5月2日晚22时3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广播电视大楼前路段,抢走被害人陈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30元、1部诺基亚3100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1部索尼W200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陈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2日晚22时30分许,其和朋友途经县广播大楼前路段时,从其身后冲出一载有两名男子的摩托车,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一把抢走其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130元左右、1部诺基亚3100手机、1部索尼W200数码相机等物。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诺基亚310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索尼W200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260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
2008年5月初,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仙游鲤城中国银行前路段(经查,即县广播电视大楼前路段)又抢到人民币100多元、1部诺基亚手机和1部数码相机。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 2008年5、6月间其和同案犯有抢到100多元钱、1部诺基亚手机和1部照相机。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2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二十七)2008年5月4日晚21时3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路“林记”牛肉店对面街上,抢走被害人林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00元、1部MP3、1部三星D908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林X陈述,证实2008年5月4日晚21时30分许,其和朋友途经过岭路段“林记”牛肉店对面街上,突然从身后冲出一辆摩托车,坐在后面的1个男子伸手抢走其手提包,包里有1个棕色的LV钱包,装有1800元现金,另1个小钱包装有200元现金、1部MP3、1部三星D908手机等物。
2、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该起被抢三星D908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
3、上诉人余文传供述,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在鲤城过岭路段抢到1个包,包里有人民币200多元和1部三星手机。
4、上诉人杨吉成供述,2008年5、6月间其和同案犯有抢到人民币200多元钱和1部三星手机。
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08年5月4日晚余文传、杨吉祥、杨吉成、杨吉银手机在莆田一带通话联系情况。
(二十八)2008年5月13日晚21时30分许,余文传、杨吉成、杨吉银、杨吉祥分骑二部摩托车窜到仙游县鲤城街道拱桥头“香香包”店前路段,抢走被害人郑XX1个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5400元、1部手机等物。
认定依据:
1、被害人郑XX陈述,证实2008年5月13日晚21时30分许,其途经县鲤城解放东路拱桥头路段的“香香包”店前时,有1部黑色的男式摩托车从其身后冲出,将其手提包抢走,包里有人民币5400元、手机1部、2张银行卡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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