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文鹏、许明墩、李少农、吴澄全、蔡华东、许进发、李丽影犯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2)
上诉人吴澄全的上诉理由:李文鹏未告诉过其购买化学药品的用途,证人张文胜证言不实,其主观上不具有帮助李文鹏等人制造毒品的故意,请求宣告无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李文鹏证实其未告知吴澄全购买化学药品的用途,许明墩、李少农的供述也未证实吴澄全是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的心理状态支配下购买化学药品,原判认定吴澄全主观上明知他人在制造毒品证据不足,请求改判无罪。
上诉人蔡华东的上诉理由:出于朋友义气帮助许明墩购买配件、运输原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乐善好施,造福乡里和贫困学生,原判量刑过重,与许进发相比量刑失衡,请求大幅度减轻处罚。被扣押的汽车非其所有,二部手机、一部泉灵通并非作案工具,不应予以没收。
上诉人许进发的上诉理由:原判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知许明墩在制造毒品,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活动,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审被告人李文鹏从“阿华”(另案处理)处获得25千克麻黄素,将其中13公斤麻黄素交给上诉人吴澄全找人制造甲基苯丙胺但未果,后向吴澄全取回剩余的2千克麻黄素。同年9月,李文鹏经人介绍与上诉人许明墩在石狮紫云商务酒店合谋制造甲基苯丙胺牟利,约定由李文鹏负责出资、提供制毒原料以及毒品销售,许明墩负责制造甲基苯丙胺。尔后许明墩通过上诉人蔡华东,租赁石狮市蚶江镇莲塘村东村7片40号三楼的房子作为制毒窝点,后用李文鹏提供的4万多元人民币购买了真空机等制毒设备,指使上诉人许进发协助安装、调试和维护制毒设备,上诉人蔡华东协助运输制毒设备、原料等物品。李文鹏指使吴澄全和上诉人李少农购买了三氯甲烷、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由李少农交付或托运给许明墩,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李文鹏另与李少农将10千克麻黄素从厦门市运到石狮市,指使李少农交给许明墩,另指使原审被告人李丽影租用晋江市罗山镇兰峰城市花园一期C栋5A1室作为放置毒品及吸毒的落脚点。许明墩在蔡华东、许进发的协助下,制造出500克甲基苯丙胺。同月17日许明墩将400克送到兰峰城市花园一期C栋5A1室交给李文鹏,与李文鹏、李丽影一起吸食检验。李文鹏本人以及指使李少农将其中的200克带到厦门市禾祥西路五洲大厦2202室家中,放入烧杯试图再结晶但未果。同月19日,许明墩又将剩下的100克送到兰峰城市花园一期C栋5A1室,李丽影按李文鹏指使收藏在室内抽屉。同月22日,李文鹏指使李丽影将其中的150克甲基苯丙胺送到晋江市罗山镇SM广场交给李少农。李少农将毒品藏在家中,次日拿少许到厦门交给李文鹏。同日公安机关在兰峰城市花园一期C栋5A1室缴获甲基苯丙胺140克,在晋江市金井镇石圳村圳中区137号李少农家中缴获甲基苯丙胺146克,在制毒窝点缴获甲基苯丙胺半成品7675克,在厦门市禾祥西路五洲大厦2202室缴获甲基苯丙胺4.5克、麻黄素503克及溶液200毫升,从李少农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2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蔡××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底,许明墩租赁其位于石狮市蚶江镇莲塘村东庄片区三楼的房子,通过蔡华东要求他在房内安装了空调、自来水设备。许明墩入住后,他发现房内有很多塑料、玻璃瓶子,瓶子里还装着液体,还有抽水电机等设备,客厅曾铺着两堆一红一白较粗糙的粉末,房间味道很臭,是一种很呛鼻的化学味。蔡华东和许明墩的一个朋友曾去过租房。印证许明墩租赁此房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2、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吸过海洛因,也见过甲基苯丙胺。有一次她看见许明墩的朋友许进发,从租房里拿出一些白色粉末状物体,就知道许明墩他们在制造甲基苯丙胺。案发前一天,客厅里曾堆着一堆白色的甲基苯丙胺和一堆红色粉末。印证许明墩、许进发等人在租房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3、证人林××、郑×、陈××、庄××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25日至11月20日,手机号为15605926227的吴姓男子(指吴澄全)和手机号为15106037181的李姓男子(指李少农),数次向他们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大量的丙酮、三氯甲烷、吡啶、氯化亚砜等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时他们要求提供材料到公安局备案,那二男子说等下次补上,但始终没有补来。印证上诉人吴澄全、李少农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实。
4、证人李××的证言及照片,证实2008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在李少农的晋江市金井镇石圳中区137号二楼左边卧室的衣柜内,搜查到用白色和蓝色塑料袋包装的两包白色晶体,共计重146克。印证上诉人李少农将制出的毒品藏在家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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