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升等20人诈骗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211号
原公诉机关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升,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裕仁,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光辉,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睿緁,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章庆,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翁极耀,男,1969年1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敏,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文景,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晓凤,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军,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
辩护人黄建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铅琼,女,1985年2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佘丽君,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马武江,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陈永辉,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甘勇辉,男,1986年3月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黄晓勇,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邱端,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赖云腾,男,1983年6月1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丽平,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蔡丽华,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刘光辉、林睿緁、戴章庆、翁极耀、郑敏、叶文景、黄晓凤、李小军、佘丽君、刘铅琼、马武江、陈永辉、甘勇辉、黄晓勇、王邱端、赖云腾、王丽平、蔡丽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刘光辉、林睿緁、戴章庆、翁极耀、郑敏、叶文景、黄晓凤、李小军、刘铅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经共同策划,商定安排人员冒充邮政局、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人员,利用网络语音系统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行诈骗活动。由被告人陈志升出资开办福州、珠海的三个诈骗窝点,购买电脑网络设备等作案工具并负责安装调试,提供帐号掌控犯罪所得,负责犯罪组织的开支,对犯罪窝点实施犯罪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由被告人朱裕仁负责筹办福州两个犯罪窝点(大名城和阳光城),招聘相关人员,负责福州两个犯罪窝点犯罪人员的抽成、工资以及日常开支的核查与上报、发放等。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指定被告人翁极耀和赖阿示(另案处理)为大名城窝点的负责人,指定被告人林睿緁为阳光城窝点的负责人,并由各个窝点的负责人纠集各个窝点的犯罪成员,形成结构严密、制度严谨、责任分明、分工明确、明确分配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刘光辉协助被告人朱裕仁筹办福州两个犯罪窝点,负责犯罪集团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被告人朱裕仁、戴章庆经共谋,将部分诈骗款转入被告人戴章庆提供的帐户,由戴帮助提取。被告人戴章庆还让被告人王丽平帮助提取诈骗款。
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林睿緁受命于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于2008年8月开始纠集“青青”、“小施”、“BB”、“小艾”“丽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晋安区阳光城二区7座902室成立诈骗窝点,2008年10月又纠集被告人郑敏、叶文景、黄晓凤、赖云腾等人加入。由被告人郑敏、赖云腾和“丽丽”“青青”等人作为一线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有一包裹未领,内有一张银行卡可能被人冒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的身份资料后,并骗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接着由被告人叶文景作为二线,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被害人包裹内的银行卡涉嫌重大金融犯罪为由,套取被害人个人存款情况,后骗称移交检察机关受理。最后由被告人朱裕仁、林睿緁、黄晓凤和“小艾”
“BB”作为三线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办案需要将冻结其银行帐户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将其存款转入所谓的检察院设立的保护帐户内,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先后骗取被害人宋××、凌×、方××、林××、陈××、周××、肖××、吴××、黄××、王××、顾××、罗××、宋××、肖××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4.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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