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升等20人诈骗案(2)
(二)被告人翁极耀和赖阿示(另案处理)受命于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于2008年8月纠集被告人王邱端、黄晓勇、刘铅琼、佘丽君、马武江、甘勇辉、陈永辉、蔡丽华、李小军先后在福州晋安区福马名城A座504、大名城23座702成立诈骗窝点。被告人李小军负责犯罪窝点的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协助提取诈骗款。被告人蔡丽华负责后勤保障。由被告人王邱端、刘铅琼、黄晓勇、佘丽君作为一线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有一包裹未领,内有一张银行卡可能被人冒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的身份资料后,并骗称转交公安机关审查。接着由被告人马武江、甘勇辉、陈永辉作为二线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被害人包裹内的银行卡涉嫌重大金融犯罪为由,套取被害人个人存款情况,并骗称移交检察机关受理。最后由被告人朱裕仁、赖阿示、刘铅琼、佘丽君作为三线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涉嫌重大金融犯罪为由,骗取被害人的身份资料与银行存款情况,以办案需要将冻结其银行帐户为借口,要求被害人将其存款转入所谓的检察院设立的保护帐户内,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先后骗取被害人莫××、顾××、张××、丁××、底××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网络通话清单、银行帐户查询清单、扣押的账本、银行卡、作案工具等相关书证、物证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刘光辉、林睿緁、戴章庆、翁极耀、郑敏、叶文景、黄晓凤、李小军、佘丽君、刘铅琼、马武江、陈永辉、甘勇辉、黄晓勇、王邱端、赖云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预谋、制定诈骗计划,组织成立诈骗犯罪集团,并领导、指挥被告人林睿緁、翁极耀和赖阿示组织各自管理的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刘光辉协助被告人朱裕仁筹办福州两个犯罪窝点,负责公关社会关系和保障诈骗犯罪集团的安全工作,并负责犯罪窝点的后勤保障工作。该诈骗犯罪集团诈骗数额为263.5万多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睿緁是该诈骗集团的阳光城窝点的负责人,组织、指挥其负责的犯罪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数额为224.7万多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戴章庆为诈骗犯罪集团提供银行帐户,并帮助提取诈骗款,其参与诈骗数额为57.6万多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翁极耀是该诈骗集团大名城窝点的负责人,组织、指挥其负责的犯罪成员实施诈骗犯罪。诈骗犯罪数额为38.8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敏、叶文景、黄晓凤参与诈骗成功1起,诈骗数额为39.6万多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小军负责大名城犯罪窝点的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协助提取诈骗款,诈骗犯罪数额为38.8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佘丽君参与诈骗成功12起,诈骗数额为17.1万多元,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刘铅琼参与诈骗成功10起,诈骗数额为17.1万多元,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武江参与诈骗成功7起,诈骗数额为15.4万多元,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永辉参与诈骗成功9起,诈骗数额为12.8万多元,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甘勇辉参与诈骗成功5起,诈骗数额为10.1万多元,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晓勇参与诈骗成功3起,诈骗数额为1.9万多元,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王邱端参与诈骗成功2起,诈骗数额为1.8万多元,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赖云腾多次参与诈骗,并介绍被告人叶文景和赖冠吉(另案处理)参与该诈骗组织。被告人蔡丽华介绍赖阿示加入该诈骗组织,并在大名城窝点负责后勤保障。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丽平帮助被告人戴章庆提取诈骗款2.25万元,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志升、朱裕仁是该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光辉、林睿緁、戴章庆、翁极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敏、叶文景、黄晓凤、李小军、佘丽君、刘铅琼、马武江、陈永辉、甘勇辉、黄晓勇、王邱端、赖云腾、蔡丽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升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朱裕仁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刘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四、被告人林睿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五、被告人戴章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六、被告人翁极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七、被告人郑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八、被告人叶文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九、被告人黄晓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十、被告人李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十一、被告人佘丽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二、被告人刘铅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三、被告人马武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十四、被告人陈永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十五、被告人甘勇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十六、被告人黄晓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七、被告人王邱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八、被告人赖云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十九、被告人王丽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十、被告人蔡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十一、被告人陈志升被扣押的人民币5000元、台币16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SMART黑色)、银行卡四张、被告人朱裕仁被扣押的人民币12062元、被告人林睿緁被扣押的小灵通五部、手机九部、网络路由器十三台、网关两台、固定电话机十七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数字小键盘两个、被告人戴章庆被扣押的人民币27100元及工商银行卡七张、建设银行卡一张、被告人翁极耀被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型号X-300)、网灵通电话路由器两台、固定电话机六部、FAST牌自适应以太交换机一台、数字小键盘四台、手机六部、小灵通五部、卫星接收器一台、被告人叶文景被扣押的小键盘一个、被告人赖云腾被扣押的小键盘一个,其中属作案工具的予以没收,银行卡卡内余额及扣押的钱款按被骗比例返还给上述被害人。二十二、继续追缴赃款返还给上述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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