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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升等20人诈骗案(3)
上诉人陈志升上诉理由:是朱裕仁为主策划诈骗,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与实际有很大出入,认定其为首犯有失公平,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朱裕仁上诉理由:租房子、招聘人员、购买网络设备这些公司的事情都是由陈志升决定,其听命于陈志升的安排,非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请求减轻处罚。
上诉人刘光辉上诉理由:没有协助朱裕仁筹办福州两个诈骗窝点;认定其负责犯罪集团的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缺乏依据;在诈骗犯罪活动中仅起次要的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有揭发陈×的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畸重,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林睿緁上诉理由:仅凭记帐本认定其诈骗数额依据不足;福州市公安局文件鉴定结论有误,笔记本上的字迹非本人所写;公安机关在对其审讯时采用刑讯逼供;没有参与对被害人肖××的诈骗;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上诉人戴章庆上诉理由:其没有负责集团取钱,只领取38万元,并非57.6万元,领钱的金额与事实不符;退赃2万元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翁极耀上诉理由:不是大名城诈骗窝点的负责人,希望法院准确认定事实,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郑敏上诉理由:没有诈骗的目的,主观上不是自觉愿意参与共同犯罪,而是因身份证、学生证被林睿緁收走而被迫继续留下来工作;认定其参与成功诈骗肖××39.6万元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减轻或适用缓刑。
上诉人叶文景上诉理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地位低,系胁从犯,请求二审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上诉黄晓凤上诉理由:黄晓凤身份证、银行卡等被林睿緁扣押,被人胁迫参与犯罪,是胁从犯,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宣告缓刑。
上诉人李小军及其辩护人诉辩意见:李小军参与协助提取诈骗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小军诈骗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改判李小军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刘铅琼上诉理由:原判用不明真假的“帐本”认定诈骗数额不公平;李小军、黄晓凤数额比其多,同样是从犯,却不减轻处罚,请求改判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志升、朱裕仁经共同策划,制定冒充邮政局、公安机关、检察院工作人员利用网络语音系统将事先编辑的语音群发到事先设定的电话号码号段,再利用网络回拨器和外拨器在虚拟网络上设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真实办公电话号码,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行诈骗活动。由陈志升出资开办福州、珠海的三个诈骗窝点,购买电脑网络设备等作案工具并负责安装调试,提供帐号掌控犯罪所得,负责犯罪组织的开支,对犯罪窝点实施犯罪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由朱裕仁负责筹办福州两个犯罪窝点(大名城和阳光城),招聘犯罪成员,负责福州两个犯罪窝点犯罪人员的抽成、工资以及日常开支的核查与上报、发放,并冒充三线检察院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由陈志升、朱裕仁共同指定上诉人翁极耀和赖阿示(另案处理)为大名城窝点的负责人,指定上诉人林睿緁为阳光城窝点的负责人,并由各个窝点的负责人纠集各个窝点的犯罪成员,形成结构严密、制度严谨、责任分明、分工明确、明确分配的犯罪组织。
原审被告人刘光辉协助上诉人朱裕仁筹办福州两个犯罪窝点,负责公关社会关系和保障诈骗犯罪集团的安全工作,并负责福州两个犯罪窝点的后勤保障工作。朱裕仁、戴章庆经共谋,将两个诈骗窝点的部分诈骗款转入戴章庆提供的帐户,由朱裕仁通知戴章庆帮助提取。戴章庆多次帮助提取诈骗款项共约57.6多万元。戴章庆还让原审被告人王丽平帮助提取诈骗款2.25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上诉人林睿緁受命于上诉人陈志升、朱裕仁于2008年8月开始纠集“青青”、“小施”、“BB”、“小艾”“丽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州晋安区阳光城二区7座902室成立诈骗窝点,2008年10月又纠集上诉人郑敏、叶文景、黄晓凤、原审被告人赖云腾等人加入。林睿緁负责执行陈志升、朱裕仁的指令,负责阳光城窝点的具体犯罪活动、培训一线(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二线(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三线(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犯罪成员的犯罪技能以及一、二、三线犯罪成员的抽成、工资和日常开支的核查与上报,并冒充三线检察院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由郑敏、赖云腾和“丽丽”“青青”等人作为一线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以被害人有一包裹未领,内有一张银行卡可能被人冒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的身份资料后,并骗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接着由叶文景作为二线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被害人包裹内的银行卡涉嫌重大金融犯罪为由,套取被害人个人存款情况,后骗称移交检察机关受理。最后由朱裕仁、林睿緁、黄晓凤和“小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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